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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预警价格异常波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8:58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记者陈酿)灾情发生后的5天内,当群众持续反映米、油、盐等基本消费品或者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的价格上涨了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时,省政府将根据各地情况,启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三级警情制度……记者昨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正在审查修改中的《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草案)》,在我省首次拟以立法的形式,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实施价格干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初步拟定的(草案)将可能发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分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洪涝、干旱、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发生通货膨胀;国际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等六类。当这些情况出现时,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市场供求情况、商品可替代程度和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程度,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确定相应的警情等级。

  警情等级初分为三个级别,三级警情为部分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5日内上涨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二级警情为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40%%以上或者30日内上涨50%%以上,市场供应紧张,出现抢购或者断档脱销现象等。一级警情为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5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5日内上涨50%%以上。

  根据草案规定,当出现三级警情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出现二级、一级警情时,将提出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按照要求,经营者拒绝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将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个人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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