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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莎莎 首次公开否认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朱勇)莎莎海外有限公司状告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本报9月20日曾作报道)昨天在二中院开庭审理。上海莎莎首次公开表示自己在经营活动中没有突出使用“莎莎/SaSa”商标,否认侵权。

  庭审中,香港莎莎罗列了上海莎莎几大侵权行为: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莎莎”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在店招、广告牌、礼品袋及网页上突出使用“莎莎/SaSa”字样;在经

营美容美发及化妆品销售业务活动中突出使用“莎莎”字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会员申请表及vip积分卡上使用原告专用商标“SaSa”字样。

  在昨天的庭审中,上海莎莎首次对于侵权说予以了反击,称公司早于1998年3月便已成立,公司名称是经依法登记取得,此间香港莎莎则刚刚开始在中国大陆注册,而且当时其知名度有限;其次,自己作为经营化妆品的公司,其商标类别和香港莎莎不属一类;再者,在经营活动中,自己突出使用的是“上海莎莎化妆品有限公司”和“上海莎莎”简称字样,并未如原告所称的突出使用“莎莎/SaSa”字样,正常使用自己的字号和名称并没有构成所谓的不正当竞争。

  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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