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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虫烟剂熏伤邻居被判赔医药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朱勇通讯员梁宗)因使用杀虫烟剂时未封闭中央空调通风口,致使他人吸入杀虫烟剂身感不适。近日,二中院终审判决,投资公司应赔偿宋小姐医疗费60余元。

  今年初,嘉定一投资公司购买了杀虫烟剂,在告知办公大楼的物业公司准备烟熏害虫后,关闭了公司办公室的门窗开始杀虫。但因未封闭中央空调通风口,烟雾经中央空调管道进入了毗邻的宋小姐的办公室,宋小姐当场被熏得头晕、恶心,三天后不适症状仍未消除,

到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60余元。

  为此,宋小姐将投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余元。而投资公司则辩称宋小姐三日后才就诊得病与自己杀虫无关。嘉定法院一审,认为宋小姐的得病与投资公司的杀虫有关,判决投资公司赔偿宋小姐医疗费60余元。判决后,宋小姐和投资公司均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审判决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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