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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办案质量考评中坚持六个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09:30 检察日报

  如何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不同种类的案件和同一种类而疑难程度不同的案件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评,公正地反映办案人员的工作成绩,是检察业务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2003年,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结合全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案质量考评办法”),从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等6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

  ■坚持加大办案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的统一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既不能因为强调加大办案力度,就盲目蛮干、违法办案,也不能因为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缩手缩脚、有案不办。

  办案质量考评办法从加大办案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初查线索一般在30天内完成调查工作,重大复杂的线索在45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初查时限或暂缓初查。在初查和侦查过程中,未经授权违反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管辖规定初查的;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初查,接触被查对象的,对侦查人员予以扣分。

  侦查部门对受理的案件线索由专人管理,逐案进行审查并认真填写《案件线索受理登记表》。线索管理严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上报的,每案加2分。线索管理混乱、瞒案不报或者造成遗漏的,每案扣5分。认真执行大要案备案审查制度,按规定上报备案材料的,每案加2分;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备案材料或漏报、错报的,每案扣2分。同时,在第四章考评办法中规定:个案、部门案件质量考评虽达到“优秀”或“合格”等次,但当年侦查案件中发生失职或者违法办案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残及其他人员伤亡的;办案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取消“优秀”或“合格”等次,均为不合格。

  通过这些规定,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严格规范了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坚持了加大办案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的统一。

  ■坚持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们既要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又要贯彻宪法精神,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此,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规定:在案件初查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财产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进行传唤、拘传、讯问、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冻结、鉴定、查询等侦查活动,法律手续不完备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超过法定时限以及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对已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不按规定及时发还或者解除冻结的,或者擅自使用、处理所扣押、冻结款物(包括孳息)的;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法定期限届满未按法律规定予以解除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办案人按不同分值予以扣分。

  ■坚持抓大案与抓小案的统一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坚持突出查办大案的方针不动摇,优先查办大案。同时,要抓大案带小案,抓小案挖大案,无论大案小案,都要坚决依法查处。

  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中涉案犯罪嫌疑人为一案多人的;所办案件涉案罪名为数罪的;所办案件为重、特大案件的;所办案件为要案的;一般案件追回赃款赃物达到涉案金额80%以上;重大案件追回赃款赃物达到涉案金额60%以上;特大案件达到涉案金额50%以上的,对办案人以不同分值累计加分。这些规定,对于激励办案人员、办案部门查办大要案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坚持调动个人积极性与带动部门及全院工作的统一

  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实行案件质量责任制,实行责任由集体向个人的转移,分解质量责任目标到每个办案主体,落实个人应负的质量责任,考评与个人奖惩挂钩,坚持逐案、逐人、逐层次质量责任考评,使侦查部门人人产生竞争意识,从而带动整个部门及全院的工作。

  对此,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规定:办案质量考评结果应作为对各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和办案人员进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检察院对办案质量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侦查部门、办案组和个人应予奖励。办案质量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或办案人员,不得被评为当年的先进单位或先进工作者;个案质量、部门办案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案件主办人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调整工作岗位。

  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同时规定:各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案件质量等次以当年个案质量考评结果为基矗个案质量优秀数与合格数之和达到案件总数85%以上的,部门案件质量考评为优秀;个案质量优秀数与合格数之和达到案件总数60%以上的,部门案件质量考评为合格;个案质量优秀数与合格数之和未达到案件总数60%的,部门案件质量考评为不合格。每个基层院的考评分值为侦查案件的总分值除以上年度全院实有人数;市州分院的考评分值为本院个案考评分值加辖区基层院的平均分值。这样就坚持了上级院自身办案的带动作用与对下级院办案指导作用的统一,也符合高检院侦查一体化的要求。

  ■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规定:决定对人大代表立案,未按规定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通报的;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检察院,对拟撤案的案件,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未依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进入监督程序的,根据不同情形,对办案人员以不同分值扣分。这样,既规范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行为,又增强了办案过程的透明度,加大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较好地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坚持侦查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工作的统一

  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侦查部门与上级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工作是互相配合,密不可分的。为增强侦查部门与上下左右其他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办案质量考评办法规定:个案质量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只能是移送起诉并由公诉部门决定起诉的案件。考评年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经上级院复查改变原不起诉决定的,每一犯罪嫌疑人扣10分。考评年度,发生无罪判决,未提请抗诉或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未支持的,或上级院支持抗诉,法院仍维持无罪判决的,每无罪判决一人扣10分。同时,案件质量考评办法规定:侦查终结提请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决定起诉的,每案加40分;公诉部门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每案加20分。通过这些规定,办案质量考评办法把当年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查、立案、侦结、移送审查起诉、不诉、撤案、法院判决、抗诉以及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都纳入到了质量考评的范围,坚持了侦查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与上级部门及其他业务部门工作之间的统一。

  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每年侦查案件的立案数与侦结数均比上一年增长了10%以上,并且在规范干警执法行为方面也有了明显改善,为地方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作者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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