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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猝死按摩中心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39 南方日报

  丈夫猝死按摩中心谁担责?

  一审认为被告无过错,驳回其妻子15万元赔偿诉讼请求

  本报讯(记者/甘雪明 实习生/陈夏 郭扬)60余岁的男子张某在深圳某按摩中心按摩时,猝死在按摩中心的洗手间里。他的妻子周女士(化名)认为,按摩中心对消费者负有保障

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义务,而且丈夫在发生意外时没能得到及时救助,于是一纸诉状将按摩中心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10月9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按摩中心不存在过错,遂一审判决驳回了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

  丈夫猝死 按摩中心担责

  今年3月9日上午,张某来到罗湖常×按摩中心按摩。当天11点20分左右,张某被发现晕倒在按摩中心的洗手间内,按摩中心工作人员立即将张某抬至房间进行抢救,并拨打120。11时25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派车出诊,11时30分急救车到达现场,张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被诊断为猝死。经过警方的鉴定,也认定张某属于猝死。

  张某的妻子周女士认为,张某到常×按摩中心按摩,常×按摩中心负有保障张某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义务。在接受服务期间,张某突发疾病,在发生意外时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常×按摩中心对张某的意外死亡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女士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余元。

  被告

  按摩中心无过错

  在庭审中,被告常×按摩中心、康×乐公司辩称,张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猝死在医学上是指由于其自身器质性原因导致的结果,没有外力作用和侵权的发生,与被告按摩中心提供服务没有因果关系。此外,被告按摩中心尽到了合理的人道主义救助义务。张某被发现发病是11时20分左右,医院接到救助电话出诊的时间是11时24分,救助电话是被告的工作人员现场拨打的,被告在4分钟内就采取了救助的措施,而且还承担了急救出诊的费用。据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侵权赔偿法律的要求。

  判决

  驳回原告起诉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自身健康原因猝死,与被告常×按摩中心提供的服务无关。张某晕倒后,被告按摩中心对张某进行妥善处置,及时报120,没有延误治疗时机,并且负担了相应的治疗费用,已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张某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

  按摩中心无须担责

  广东启信通证律师事务所李天生律师表示,该案是典型的侵权纠纷,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必须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才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被告的按摩中心,如果要承担张某的死亡责任,就必须实施了造成张某死亡行为。但是该案中,经过医院和法医的诊断鉴定,张某属于猝死,系由其自身原因造成,并不是因为按摩中心提供的按摩服务造成的,所以按摩中心无须承担责任。如果消费者在按摩时,因为按摩师用力过猛造成身体损伤,那按摩中心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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