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红”要赔“红河”1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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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0:40 南方日报 |
市中院对啤酒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红河红”要赔“红河”1000万 被告云南红河光明公司不服已上诉 本报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光明”)被告商标侵权一案,日前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红河光明败诉,并向两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泰和”)和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以下简称“济南红河”)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万元。红河光明表示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商标纠纷已有多年 据介绍,“红河”商标的纠纷由来已久,这也是济南红河第二次起诉红河光明。早在2001年,拥有“红河”商标权的济南饮料制剂经营部便以红河光明生产的“滇泉”牌啤酒名称前印有“红河”两字为由提起诉讼。2003年10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红河光明侵权。此后,红河光明转而在其啤酒产品上使用“红河红”商标,至今已有两年时间。 去年4月,山东泰和(与济南红河签有独家使用“红河”商标合同)、济南红河以在佛山一便利店内发现红河光明生产的“红河红”啤酒为由,将红河光明诉至佛山市中院,要求法院判令红河光明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商标的啤酒,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赔礼道歉。 “红河红”被认定侵权 据佛山中院的负责人介绍,原告的“红河”商标是文字商标,要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主要应从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进行判断。被告产品商标上行楷体的“红河红”与“红河”非常近似。由于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也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因此,红河光明在啤酒产品上和产品宣传时使用“红河红”商标均构成了对“红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据介绍,法律责任问题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被告的赔偿数额应为被告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要确定被告侵权所得又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即被告的侵权期间和被告在此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此案中,根据对被告2002年、2004年年报的分析,原告主张的1000万元的赔偿额处于合理范围之内。 周朗 谭晓畅 陈笑尘 李强 新闻背景 地处云南红河州(州辖开远市)的红河光明在1994年向开远市工商局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和饮料类产品注册“红河”商标,但是按照1993年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因此,红河光明的申请遭到了拒绝。可是,红河光明未能注册到“红河”商标,地处黑龙江省的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却用“红河”注册了啤酒、饮料类商标。之后,该保健品公司将“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2002年11月,红河光明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红河红”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核准并发布公告。但随后,山东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签有独家使用“红河”商标合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此,虽经核准,红河光明到现在也没有拿到“红河红”的商标权证。这为日后的“红河”商标侵权纠纷埋下了“导火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