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受贿? 唇枪舌剑 激辩“罪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1:20 贵州都市报

  庭审进展

  最后4名被告受审

  昨日,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案”庭审进入第三天,被告人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出庭接受审判。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4名被告人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却故意包庇

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经共同或分别与智勇、林维、朱宁、王春、张勇、陶刚(均另案)等人共谋,在成都火车站候车厅值勤期间,明知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系盗窃犯罪嫌疑人员,多次将王平、赖俊成、欧建等人放入火车站候车厅盗窃旅客财物不查处,并以“班费”或“烤火费”名义收取盗窃犯罪人员现金人民币共计96300元。

  所得赃款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被告人程辉分得人民币19300元,被告人冯桃分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接正锦分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保观分得人民币45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程辉、冯桃、接正锦、张保观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盗窃犯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还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程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据参加旁听的人讲,9时正,法庭正式开始庭审,四名被告看上去个个都还显得比较精神,由贵阳铁路检察院组成的公诉方坐在法庭左侧,桌子上摆着厚厚一叠公诉材料,法官表情严肃。旁听席上95个座位已经全部坐满,大部分还是铁路公、检、法部门的人员,也有部分被告家属。

  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诉方一一列举了被告方“吃钱”的犯罪事实,被告辩护律师则极力举证为被告辩护。庭审期间,被告对其中一些指控做了回答,但有部分指控被告以“我不知道,我不记得了”等“敷衍”。

  记者直击

  现场仍然戒备森严

  10月11日,成都火车站“警匪勾结案”在贵阳的庭审进入第三天,上午9点案件仍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原本仅留有狭窄过道的路口不知何时又横停了一辆警车,过往行人都得小心翼翼地绕道行走。记者发现,和10日比,庭审现场的警力又有所增加,除警戒线两头的警力外,500米的警戒线途中,又增加了两名警察值勤。法庭门口,一条警犬仍然严守着大门,多家媒体记者还是被拒之门外,全部在外“驻守”。

  12点,法庭休庭,陆续走出许多旁听者,都行色匆匆地从警戒线内离开庭审现场,不像前两天庭审休庭时,还在附近逗留、谈论。记者注意到,旁听者出现了一些新面孔,其中还有几位白发老人由人搀扶着。记者试图采访旁听者,想从他们口中获知一些庭审信息,但他们都以“对不起,我不知道、我无权”回绝,记者只得回到法庭门口。从法庭走出来的旁听者越来越多,一位四川口音的女子边摘下旁听证边说:“有哪样听法嘛?都有人听睡着了。”见旁听人员已从法庭撤离,庭审期间一直横在马路正中的警车终于开走了。

  12时10分左右,法庭大门除了500米的警戒线仍在保留外,解除了警戒。中午1点30分,法庭继续开庭,上午的那辆警车又横在马路路口,记者问一位值班警察,“你们要值班到什么时候?”对方回答:“他们到什么时候我们就到什么时候。”

  案件焦点

  涉案警察如何定罪

  检方指控:被告犯徇私枉法罪

  据了解,此案中检察机关是以徇私枉法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

  但实际上,对于适用罪名,本案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版本”。在公安审查阶段,多数被告人都是分别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的,后又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或徇私枉法罪由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初曾拟以盗窃罪、受贿罪对涉案民警提起公诉,但最后决定指控的罪名为徇私枉法罪。

  辩护人:徇私枉法罪不成立

  被告人宋宁的辩护人之一、杨军律师说:“我们几个辩护人的意见非常统一,都认为3名被告人的‘徇私枉法罪’罪名不能成立。我们私下都认为,‘滥用职权罪’更为贴切,但在庭上都没明说。”

  被告人李东升的辩护人梁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必须在侦破、检察、审判环节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包庇行为。而李东升所在的警务队的主要职能只是维护候车厅、站台以及售票厅的正常治安秩序,对刑事案件,只能移交派出所刑侦队。且李东升所担任的警务队长实际上并不是一个职务,而是派出所委派的一个临时召集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李东升没有直接跟盗贼接触,只是从宋宁那里拿钱,最终也只算得上警察跟警察勾结。

  量刑:不同罪名有质的区别

  记者为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徇私枉法罪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5年至1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而滥用职权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罪,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不同的罪名在量刑上有着质的区别。因此适用何种罪名,注定成为庭审辩论和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律师:可能构成盗窃、受贿和涉黑

  贵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了他们的看法。但他们强调,由于仅仅是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的案情,其观点仅供读者参考。

  律师甲:这些警察明显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让有犯罪的盗贼不受追诉,这肯定是一种徇私枉法。但同时,这些警察收取和私分赃款的行为,应该还涉嫌受贿。

  律师乙: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可能有他们的道理。但从案件本身来看,罪名不应是单一的,把小偷放进去,让他们去盗窃,警察与小偷就有了利益上的共谋,他们的行为还应涉嫌构成共同盗窃罪。不知道检察机关当初在审查时,有没有考虑过数罪并罚的问题?

  律师丙:检察机关指控的徇私枉法罪,如果法院最后适用这个罪名判决,我认为从追罪的角度来看,肯定是轻了。我认为被告人可能还涉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和共同盗窃。另外,如果认定成都火车站不同的盗贼帮派带有黑社会性质,被告人的行为可能还涉黑。

  作者:苗国强 石云华 颜静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