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聚餐烧 伤状告老师同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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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1:2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汕头讯 (记者王冲寒 通讯员赵令蔚、吴佳)老师和学生的一次开心聚餐,却因意外发生了烧伤事故,最终导致了一场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烧伤学生状告老师同学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被告老师因已尽到告知注意安全的义务,被法院判定免责。而有过错行为造成损害的学生陈某则被判令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章某、被告陈某均为汕头市某中学2004届初中毕业生,被告王某是该中学教师。2004年8月14日晚,章某、陈某及同班其他同学共12人自发来到老师王某家中,与王老师一起聚餐。聚餐开始时,同学们准备烧烤,被王老师制止。聚餐将近结束时,同学们将剩余的食品进行烧烤,此时,王老师刚好在巷口接听电话。学生陈某不听其他同学的制止,往火势变小的铁鼎中添加酒精,致火势变大。因用力过猛,酒精洒在女同学章某腿上,烧伤章某的四肢。事故发生后,王老师立即将受伤学生章某送往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12日出院,共住院治疗58天。 去年底,学生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同学陈某和老师王某告上法院。诉讼期间,被告老师表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师生情谊,愿意给予原告经济补偿1.7万元。 被告同学负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在发生事故时已年满16周岁,他不听制止,并实施了在明火状态下直接添加酒精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形成了加害行为,因此应承担全部的民事法律后果。 另一被告王老师与原告章某、被告陈某之间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或管理义务,且被告王老师已尽到一般人的告知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原告章某要求赔偿总额为102497.05元,法院予以支持。扣除已支付3529.45元,被告王老师自愿表示补偿原告1.7万元,实应支付81967.6元。(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