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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保司法鉴定的客观、中立、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3: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鉴定结论有时也被称为“证据之王”,鉴定人被称为“科学法官”或“专家证人”。

  然而,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例:相同的案子,经过数次鉴定,结论各不同,这些都有法律效力的鉴定结论不仅让当事人“雾里看花”,也让法官无所适从,官司则“没

完没了”。旷日持久的“鉴定大战”,导致诉讼过程漫长,诉讼成本增加,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司法审判的效率大打折扣。以致司法鉴定成为近年来司法活动的一个诟病、百姓投诉的热点。

  据市司法局分析,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清,鉴定从业人员的标准和条件掌握不统一,鱼龙混杂;同时,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公安、检察、法院都设有司法鉴定机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决定》出台的目的,在于改变目前司法鉴定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决定》规定,鉴定机构不依附于任何司法机关,各自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力图保证社会机构处在客观、中立、公正的位置,以保障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另外,鉴定机构及从业者准入门槛提高,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实行鉴定人负责制违法将受处罚。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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