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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垃圾处理费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13: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2004年我省有关通知已要求当年底前开始征收

  1991年,国家建设部《关于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建城1991637号)提出:对城市居民垃圾、粪便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逐步建立收费制度。

  2001年,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城市中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合法、便民、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照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

  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指出“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2004年底前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他县也应在2005年底前开征”。

  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并核定公布后实行”。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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