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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撞坏我的新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0:00 华夏时报

  王先生在通州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一部汽车,并口头约定由汽车经销商负责验车、办理保险、上牌、送车上门等相关事宜,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王先生于当天向汽车经销商支付全部费用,由汽车经销商开具收据。4天后,所有手续办理完毕,由汽车经销商的司机驾驶该车送到王先生处。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汽车经销商的司机没有责任,但汽车毁损严重,无法使用。王先生向汽车经销商提出更换一部新车,汽车经销商以车辆已经办理登记,车主已经是王先生,而且汽车经销商的司机也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王

先生的要求。

  北京市嘉佑律师事务所杨慧文律师解答:只有口头约定和收据,不签书面合同,是汽车买卖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的做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则极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并且弱势的一方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例中,双方并未就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做过约定,汽车的毁损发生在经销商向王先生交付之前,因此按照合同法,车辆毁损的风险应当由汽车经销商来承担。王先生可以要求更换新的车辆或者拒绝接受标的物,解除合同。

  至于汽车经销商提出的车辆发生事故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王先生已经是所有权人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机动车所有权实行交付取得制度,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不能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在车辆登记以后到车辆交付王先生之前,此车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于汽车经销商,此期间发生的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法应该由汽车经销商来承担。

  律师建议王先生可与汽车经销商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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