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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保健品药店”泛滥成灾堪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0:18 红网

  因轻信朋友,海南省海口市一幼儿园女教师被三名老乡以谈孩子上学事情为由,骗至一艘船上后,被下“性药”遭其中两人轮奸。(10月11日《南国都市报》)

  这一案件再次提醒人们非法性药对社会的危害,这种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近年来,类似利用“性药”对女性实施性犯罪的案例,多次被各种媒体频频披露。这类犯罪的危害极大,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利用“性药”实施性犯罪的背后,除了有犯罪分子的劣性本质和狡猾的犯罪手段外,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他们实施犯罪的“性药”从那里弄来?

  据媒体报道,这类“性药”往往是从所谓的成人保健品药店、“性用品”专卖店甚至通过邮购、网上购买而来。性药,顾名思义是一种药品,由于其影响人的精神状态,应该被看做一种精神性药品,对其使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以规范。如果是医生开给病人作为治疗相关疾病的药物,自然不存在问题。但随处就可以购买到的非法性药,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严重混乱,甚至出现报道中的这种严重违法犯罪活动。

  现而今,在不少城市,非法性药以“性保健品”的名义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受经济利益驱动,“性保健品”商店满天飞,特别是最近几年,用雨后春笋来形容成人保健用品店的出现,一点也不为过。他们利用年轻人的好奇心,以至物质富裕后精神的空虚和迷茫,来赚取黑心钱,这也往往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由于监管存在法律空白,有关职能部门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对此只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性药的泛滥,乃至成灾。

  按照我国药品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这类限制类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法规限制,无论通过哪种手段,不经许可贩卖都构成违法。要遏制利用非法性药对女性实施犯罪,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进行专项整治。必须严格将性药的使用限于治疗目的,限制在指定的医院销售。严禁以“性保健食品”等名义在任何食品和饮品中添加性药,这样才能保证食品安全,保证人们有一个纯净的生存环境。

  (稿源:红网)

  (作者:廖建江)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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