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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违法”也将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3:52 新晚报

  本报讯 (李进胜 见习记者 王辛娜 记者张素梅于殿奎)连日来,本报《走路违法,交管“老大难”?》《109条生命在路上黯然消逝》的报道,在市民中引起很大震动。记者从市公安交警支队了解到,交警部门将在大力宣传的同时,近期将对走路违法的行人进行处罚。

  道里区的李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说,血淋淋的事实在提醒我们,行人违法通行已经严

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是到了该彻底整治的时候了。

  据市公安交警支队有关人士介绍,国务院早在1988年就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最高可处以5元罚款。去年5月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的现象比较普遍,因为法不责众,交警也管不过来,使得这一规定形同虚设。

  这位人士说,据有关资料表明,在对如何治理违法行人方面,国外的做法也是参差不齐,但多数国家是以高额罚款为主。在新加坡,对乱穿马路的人要处以50新加坡元的罚款;在美国,依情节轻重可处以2至50美元的罚款;菲律宾的处罚措施更为奇怪,同样是对乱穿马路者,他们要被罚当众唱国歌,让他们切身体会到违反交通法规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国内青岛市的做法也值得借鉴。青岛市对行人违法曾开出罚单,每罚一例,都要让其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刊登,给其他群众以警示作用,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今,行人违法的现象已经少了很多。

  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说,罚款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让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善如流,让交通秩序得以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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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内执行处罚标准如下:

  ———行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处以10元罚款。

  ———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线或过街设施,处以10元罚款。

  ———行人跨越道路隔离护栏,处以3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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