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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谐解决不和谐(热门沙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19 人民网-华东新闻

  传统的访贫问苦、结对帮困、行政手段调控等给予型、施惠型的调节办法,在解决一时一事的不和谐时很有必要,但并非根本之策

  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有一整套社会成员认同并遵从的解决不和谐问题的程序、方法和规则,改变人们不习惯、不相信以法定的标准、程序来解决社会矛盾的惯性思维

  我们不能只关注出了多少法律,更要关注是不是能树立起依法司法的理念,从严司法

  主持人:

  游伟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上海市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理事长

  参与者:

  顾功耘: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全国商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忠定: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

  王俊民: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院长、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

  上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和上海两地举行,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就法律、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讨论,引发了中国的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对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问题的更深层次思考。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最近举行了座谈会,与会专家从不同视角重新审视了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治保证法律权威性等问题。

  传统调节办法不是根本之策

  主持人: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以“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作为主题,通过的《上海宣言》也提出“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这些都突显了法治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关系。

  回顾近30年来中国法律的发展,每个阶段都完成了不同的使命:1978年到1988年的10年里,中国从无法可依到了有法可依;接下来的10年,又从实体法建设发展到程序法建设;如今又更加强调法治队伍的建设,这样的法律发展进程也体现了法律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

  王俊民:社会发展中总会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传统的访贫问苦、结对帮困、行政手段调控等给予型、施惠型的调节办法,在解决一时一事的不和谐时很有必要,但并非根本之策。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有一整套社会成员认同并遵从的解决不和谐问题的程序、方法和规则,改变人们不习惯、不相信以法定的标准、程序来解决社会矛盾的惯性思维。

  顾功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法律不仅只是约束、限制、规范人们的行为,还应该起到推进、引导的作用。以证券市场为例,我们希望证券市场是开放的市场,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在选择中实现平衡、稳定的发展,而现在除了股票和债券这两种工具外,可供选择的金融延伸工具比较单一,就增加了整个市场的风险,应该以法律规范为起点,尽可能地减少这种风险。

  重视非诉讼形式解决机制

  主持人:从这个“法治与和谐社会”的主题出发,需要重新审视法律的功能。最初,法律更多的被当作打击犯罪的工具,调节社会的功能被忽略了。

  刘忠定:这里涉及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中国老百姓普遍有“厌讼”的情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意进入法律程序。另外,不少亲朋好友、邻里乡亲之间矛盾,也不宜完全硬性解决。

  我们讨论和谐地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是如何运用法律程序办事的问题。从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的角度看,要充分发挥非诉讼形式的解决机制的作用。法律在化解矛盾方面也有很大作用,比如,轻微伤害案件的调解机制、民商案件的调解机制等非诉讼形式的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的法律环境中有着重要作用。另外,我一直认为制裁违法也一定要考虑社会效果,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而双方的矛盾却更加尖锐了,这显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依法司法是底线

  主持人:法治不仅仅是治理社会的方式,也是一种理念,一种信仰。公民法治理念的树立要靠政府引领,政府是不是依法办事,关系到老百姓是否守法。同时,司法机关有没有中立性,是不是可以不受当事人影响保持司法独立性,是法律能否严格执行的前提。

  王俊民:要促进法治和谐,关键在于树立法律权威,完善程序规则。各级领导以及司法官员应率先垂范,依法办事,以程序约束所有行政管理及司法行为,在百姓心中树立国家公信力,同时要注重培养民众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的法治理念,这才是可持续发展地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之道,也是标本兼治解决社会不和谐问题的关键所在。

  主持人:中国对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越来越重视,也在利用国际法对国内法律进行调整。同时,也要严格司法,比如说贪污罪的立案标准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构成犯罪,但是在个别省份,这个标准被擅自抬高到2万元甚至5万元,这就是立法与执行之间的矛盾,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所以,不依法司法的直接结果就是使老百姓对法律产生不信任,导致不和谐的产生。我们不能只关注出了多少法律,更要关注是不是能树立起依法司法的理念,从严司法。

  顾功耘:还以证券市场的法治环境为例,从立法本身看,已经有了《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形成了法律体系,但是法律能否有效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关键在于是不是切实执行了这些法律。

  各国证券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其中也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的竞争,有竞争力的证券市场必定有相对完善的法治。比如,我国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及其监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根据这些条文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判定和对不当得利的精确测度却并非易事,“发现难、确认难、取证难”仍然是瓶颈。如此一来,老百姓虽然知道有这些法律,但是执行效果不好,最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

  (裴现梅整理)

  《华东新闻》 (2005年10月13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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