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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起,卖牛奶要标“复原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26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肖军 实习记者 张静)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质监部门获悉,从本月15日起,厂家用奶粉和生鲜牛奶生产加工成的液态奶产品,在其奶产品包装上须用汉字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生产厂家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到明年1月15日,超过该期限,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将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

  据介绍,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牛奶大致可分为巴氏奶和常温奶两种。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在灭菌乳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复原乳。考虑到国内当前的生产和市场状况,国家相关部门允许常温奶生产厂家可以适当使用复原乳,但必须使用合格的原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掺杂使假。然而,目前国内一些常温奶生产企业在奶产品包装上未标注“复原乳”和在其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原料比例,生产企业仍然打出“纯牛奶”、“鲜牛奶”,众多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

  据了解,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部门将加强对液态奶生产经营企业和市场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复原乳原料生产的,按掺杂使假处理,销售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液态奶,按销售不合格商品处理。对明年1月15日以后,仍未在乳产品包装上注明复原乳字样以及未在产品配料表中明示复原乳占原料比例的常温奶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按掺杂使假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依法从严处罚。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1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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