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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窗砸下 两龄童罹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 刘秋苏 记者 殷文静) 一名年仅两岁的幼儿在外公的看护下玩耍时,不慎被放在斜坡上的防盗窗砸倒身亡,因索赔未果,幼儿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承揽人推向法庭。近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承揽人高宗平赔偿幼儿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

  今年2月16日下午4时许,两岁的幼儿石明明在外公晁建东的看护下在丰县人民东路的

南人行道上玩耍。当石明明从东往西经过路南腾飞装饰店时,晁建东掏出香烟点着吸。不料,装饰店门口北约5米斜坡上面竖着放置的防盗窗突然向南倒去,当场击中石明明的头部,将其砸在下边。当时,该装饰店店主杜国与高宗平等人正在店门口聊天,见此情景,他们急忙抬起防盗窗,晁建东也慌张地从东边跑过来,抱起石明明到丰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但是经抢救无效,石明明于半小时后死亡。经查,当日上午,个体户高宗平与腾飞装饰店店主杜国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高宗平把杜国的6个防盗窗整修、刷油漆,然后装上挡雨阳光板并上门安装,杜国给付报酬200元。高宗平聘用的雇工将6个防盗窗在装饰店门口进行整形、刷油漆等作业,等漆干后即准备安装防盗窗,其中将石明明砸死的那个防盗窗放在离店门5米处。事发后,石明明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高宗平赔偿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加工承揽工作过程中,高宗平的雇工把防盗窗竖放在斜坡上,现场无人员看护,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雇主高宗平作为承揽人应承担赔偿责任。2岁的幼儿石明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危险无认识能力,走近防盗窗被砸是由于晁建东疏于监护所致。晁建东接受女儿、女婿委托看管石明明,因其疏于监护过错明显,应适当减轻高宗平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高宗平以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宗平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45000余元。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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