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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冲浪被砍伤 状告网吧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李自庆) 一名男青年在网吧上网时与另一名男青年发生矛盾,对方随后叫来数人将其砍伤并逃离现场。由于无法找到砍人者,受害男青年将网吧告上法院,以其没能保障自己作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由,索赔3.5万余元。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年21岁的男青年姜宏(化名),是一名个体经营者,今年2月22日凌晨2时许,他在

该市丁家桥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玩得正带劲时,岂料因琐事与旁边的另一上网男子发生口角。随后,该男子喊来数人殴打原告,其中一人将原告砍伤,后这伙人趁现场混乱迅速逃逸。查明,事件发生时,被告工作人员及原告朋友等多人拉架劝阻,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该伤害案件刑事立案后,因伤人者在逃,至今尚未侦查终结。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违反上网时间和登记制度,未劝阻及报警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已进行拉架阻拦,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他人在上网过程中发生纠纷,但其后的事态发展,是被告不可能事先预见的突发性事件。同时,因砍人者混杂于多人之间并迅速逃逸,客观情境使其无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确保原告免受损害。发现原告受伤后,被告工作人员即协同原告的朋友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本案原告身体所受的伤害,系第三人侵权所致,被告已在经营者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原告实施了保护。所以,被告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法定补充赔偿责任。原告称被告存在违反上网时间及登记制度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上述行为应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理。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姜宏的诉讼请求。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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