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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协议维持20天亏了十几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29 人民网-江南时报

  今年8月份,淮安的孙先生与超市签订了合同,进入超市经营猪肉生意。可是不到一个月,当地工商部门就因为超市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而查封了孙先生的柜台。孙先生认为是超市的故意隐瞒造成了损失,欲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

  孙先生前天拨打本报新闻热线025-84629110告诉记者,今年年初孙先生与淮安一家大型超市签订了合同,在2楼租下一个摊位卖猪肉。今年8月28日,孙先生的摊位开始正式营业

。9月16日,当地工商部门到超市例行检查,发现超市没有经营猪肉的许可证,随后工商部门查封了孙先生的柜台。“当时我就傻了。”孙先生说,当初他认为这么大的一个超市肯定具备了各项经营的手续,自己并不知道超市没有许可证,而且超市方在当初也没有说明情况。就在柜台被查封之后,孙先生多次找到超市进行理论,要求超市按照当初交涉的20天一结营业款的协议,交付自己8.5万元的营业款,超市方却一拖再拖,并称整个2楼已经转让给了一个浙江人,并且对方也已经取得了超市2楼的经营权。据孙先生透露,现在柜台被查封了,生意无法经营下去,这给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不但原先进入超市交付的2万元进场费成了泡影,就连投资了十几万元买的冷冻柜现在也闲置在超市用不上了。

  “短短20天,自己就损失了十几万元。”孙先生觉得造成自己损失的一部分原因在于超市。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昨天记者接通了读者法律维权热线025-84548296,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的耿律师告诉记者,孙先生和超市签订的是一份联营性质的合同,孙先生和超市应该各自具备经营猪肉的基本资格,或者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备经营联营活动内容的基本资格。现在超市本身并不具备经营基本资格,事后也未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具备经营猪肉的基本资格。因此,双方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一份无效的合同。另外,孙先生在签订租赁柜台合同的时候,其合同目的非常清楚的,因此,超市在明知自己不具备经营猪肉资格的情况下,与孙先生签了这份合同,事后又不去主动办理经营猪肉的许可证,是典型的欺诈和对孙先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对此,孙先生要求超市赔偿由于该起欺诈和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相关损失。同时,超市应该主动地向新入股方说明自己在新股注入以前已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时地向孙先生履行返还进场费、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张易

  《江南时报》 (2005年10月13日 第十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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