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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黑车”既错程序又错法规 运管部门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51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王缉宁 实习记者付柳雄)柳江县运管所在查处一起非法营运案件中,虽查明了车主谈妥价钱的事实,尽管车主实际上没有获得经营所得。但柳江县运管所仍据此暂扣了车主的车辆,并作出了1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柳江县运管所作出暂扣车辆的行政措施的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一审诉讼中被判败诉。

  5月3日,石先生驾着自已的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柳江县成团镇渡口村路段时,被

正在实施道路运输检查的柳江县运管所执法人员拦下。经查,载有乘客的小客车并没有取得车辆营运证。柳江县运管所通过在对随车乘客进行调查取证,得知石先生经几名乘客谈妥运价,但实际没有交钱。据此,柳江县运管所认定石非法从事了客运经营,只不过是没有获得经营所得。紧接着,柳江县运管所当即对石的小客车作了暂扣的处罚决定。7月6日,柳江县运管所又以石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为由,罚款1万元。

  石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而未予缴纳,并于7月14日向柳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消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确认被告暂扣原告车辆行政强制撒施违法。赔偿原告租车费、养路费、车损费等各种经济损失3.2万余元。

  8月11日,柳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审理了这两起起行政诉讼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查处原告在该辖区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所实施处罚的事实证据确凿充分;认定被告在对拟作的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各项程序合法。但被告在对原告送达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按《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的处罚种类与罚款一并处罚,以及其未获违法所得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罚款数额法定下限的3万元以上,只对原告罚款了1万元,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外牞尽管被告认定原告从事非法营运行为证据确凿、充分,但决定对原告运输车辆依法实施暂扣时,在原告拒绝签收暂扣决定书时,被告把决定书留置于原告的住处,应视为没有送达。故被告作出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违法。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的违法事实存在,且被告未超期暂扣,没有构成行政侵权,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于昨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所作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驳回原告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请求;确认被告暂扣原告车辆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关于租车费、养路费、车损费的赔偿请求。

  编辑:杨东 作者:王缉宁 付柳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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