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拿走他人6000元 被追查储户如数退出终审认定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51 新桂网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毛梓林 通讯员吴莹)汤某在银行意外获取他人的6000元现金,公安机关经过监控录象追查,汤当即如数退出。汤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或者是侵占他人遗忘物?柳州市两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同的认定,一审认定为盗窃,而终审认定无罪。

  今年3月8日中午,在建设银行柳州市跃进路北分理处,一储户在银行办理储蓄业

务时,将6000元现金放在柜台上,不巧柜台上的签字笔没有墨水了,他到其它柜台找笔,这时,走进营业厅的汤某看见柜台上有一个装有一叠现金的信封,四顾无人,于是将信封拿走并离开现常

  次日,接到失主报警的公安机关通过审查银行监控录象后,确认汤某拿走了这笔现金,将其抓获,汤当即如数退出。

  8月10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汤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汤不服,上诉称他的行为是捡得他人遗忘的钱,不该属于盗窃。

  10月8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汤无罪。其理由是,该案件银行监控录象证明,银行分理处的营业员将用信封将6000元现金交给储户时,储户离开柜台5至6米处的另一个窗口前更换签字笔的笔芯,在此期间大约2分钟的时间内没有向放钱的柜台望一眼,等汤将钱拿走后,仍没有意识到遗忘在柜台上的款不见了。这表明,汤拿走的现金实际上已经脱离该储户的控制,而盗窃罪的认定是“秘密窃取在被害人控制范围内的财物”,汤的行为属于侵占他人遗忘物,但是认定侵占罪,必须要有受害者投诉嫌疑人,嫌疑人拒不交出侵占物品的客观要件,而汤某一经审查即将侵占款项如数退还,所以法院认定其不构成犯罪。

  编辑:杨东 作者:毛梓林 吴莹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