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指控:他“买通”强奸受害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5: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昨日,蒲江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罕见的妨碍作证案。42岁的周远明被控为上高中的儿子洗脱强奸罪名,买通受害人翻供。法庭上,周远明为自己做无罪辩护,称送钱只是为儿子赎罪,没有指使受害人谎称“她们正在谈恋爱”。

  指控:为救子 买通强奸受害人

  公诉人指控说,今年5月5日,周远明的儿子周小昆涉嫌抢劫、强奸(未遂)被刑拘。此后,为救儿子,周远明用5000元买通受害人陈娟的父母,收陈娟为干女儿,并许诺资助她上大学。周远明还给了陈娟1000元见面礼和一部手机。强奸案发时,陈娟和周小昆均为一所学校的高三学生。

  “收买受害人后,周远明夫妇要求陈娟写翻供信。”公诉人称,陈娟在6月30日给检察院送去一封信,称周小昆和她是恋爱关系,“周小昆没有抢劫,也没有强奸我。”

  公诉人指控说,这都是周远明在家中教陈娟写的,信也是周远明开车送陈娟交给检察院的。此前,周远明还指使陈娟给在看守所的周小昆写了两封信,信中提及陈与周的很多“恋爱往事”。周小昆仔细记下这些“往事”,然后翻供,使得翻供内容和陈娟的说法遥相呼应。

  被告:送钱是代子赎罪

  “我只是真心地为儿子赎罪,向受害人表示歉意。”庭审中,周远明自辩说,他送钱只是民事赔偿,他从没指使过任何人翻供说谎。周远明说,他的确看了那几封信,但信都是陈娟写的。“送陈娟去检察院,那是因为我刚好有事到县城。”

  英冠律师事务所主任岳明律师为周远明做了有罪辩护,但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岳明认为,陈娟和周小昆一个是被害人,一个是被告人,都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证人。根据刑法第307条第一款,“妨碍作证”是指使证人作假证的行为。本案周远明构成的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妨碍作证罪的最高刑期是7年,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最高刑期只有3年。

  此外,岳明辩称,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中,有一份“讯问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是6月30日晚上8:00至11:00和当晚11:15至次日凌晨7:00。该份证据表明检察机关有变相刑讯逼供的嫌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律师的说法,公诉人提出,刑法规定,指使他人改变证言作伪证就构成妨碍作证罪,“他人”并不排除当事人。另外,6月30日当晚,检察人员让陈娟睡了一觉,并没有进行连续长时间的询问。

  昨天,蒲江法院并未当庭判决。

  另据了解,受害人陈娟已经考上大学。8月15日,蒲江法院以抢劫、强奸(未遂)罪判处周小昆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目前,周小昆正在上诉。(文中均系化名)

  蒲法研 记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