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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追踪死者家属状告万宁交警案二审开庭两小时没救出伤员 警察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7:35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核心提示

  交通事故现场,伤者双腿被汽车和高速公路护栏挤压,处理事故的交警到现场近两小时,因“条件所限”而无法及时施救,伤者死亡。死者家属对交警所谓的“条件所限”提出种种质疑,认为警方抢救伤者没有尽力,是对生命的漠视和行政不作为。

  处理事故的交警在答辩中称,当时他们没有想到其它更好的救援方法,唯一选择了等吊车来,可吊车是私人的,深更半夜不可能那么及时赶来。

  本报海口10月12日讯(记者吴懿斌林莹)交通事故现场,伤者双腿受汽车和高速公路护栏挤压,处理事故的交警到现场近两小时,因“条件所限”而无法及时施救,伤者死亡。死者家属对交警所谓的“条件所限”提出种种质疑,认为警方抢救伤者没有尽力,是对生命的漠视和行政不作为。今天上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此案。

  停车检修遭遇飞来横祸

  大活人被夹得痛苦死去

  去年11月12日晚11点30分左右,海口市薪田太阳能公司雇来送货的大货车,从海口开往三亚,行经海南东线高速公路122公里处,司机发现车上的水箱坏了,就将车停靠路边准备检修,并在车后约50米处放了一块警示牌。司机放好牌子回车上时,突然发现后面一辆大货车朝他们停靠的车快速冲来,马上大喊:“快跑!”听到声音后,站在车旁的4人都出自本能地四散跑开。但4人中只有送货员王忠君跳过公路边的护栏,躲过了这一劫,司机和车主受轻伤,而另一名送货员韩某则被受撞后改变方向的大货车冲撞至路边护栏,护栏与汽车踏板牢牢夹住了他的腿部,使其上下不能动弹。

  花一个多小时等来大吊车

  交警称期间想不到更好办法

  据出庭证人、目击者王忠君证实:事故发生后,司机立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万宁市交警大队的人员到场查看被车和护栏夹住的韩某,先是叫来一辆拯救车,后又叫来一辆大吊车。大吊车将货车吊起,被夹住的韩某才得以“取”出,但此时自事发已近两个小时,120的急救人员对韩某实施抢救。抢救无效,韩某于13日凌晨1点37分死亡。在此期间,韩某一直在哭喊“谁来救救我?”但交警只是在勘验现场,除了等吊车来没有采取其它救援措施。韩某当时神智清醒,他还让王忠君代他拨通电话,告诉他父亲车祸现场的情况。大吊车将货车吊起时,脱身的韩某已声音嘶哑,呼吸急促。对此,处理事故的交警在答辩中称,当时他们没有想到其它更好的救援方法,唯一选择了等吊车来,可吊车是私人的,深更半夜不可能那么及时赶来。

  死者家属认为应有法救活伤者

  交警的不作为才致活人变死尸

  韩某家属认为,万宁交警在处理该次交通事故中,到场近两个小时只是丈量、勘验现场,未履行积极抢救受伤人韩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未履行“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的法定义务,致使大腿部位受伤的韩某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当时除了请吊车起吊肇事车,还有许多方式可以救出伤者,现场的交警却并没有做这些工作。他们认为这是交警的不作为造成,因而提出要求交警承担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即支付韩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5万元人民币。万宁市公安局认为交警大队到场处理事故,是行政已作为,于3月2日作出《万宁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事实不予确认,对其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死者家人遂将此诉至法院。

  死者家属质疑交警

  法庭演示多种可行救人方法

  死者家属对警方的说法提出种种质疑。他们认为,在车祸发生后,万宁市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到达现场,除了等待大吊车外,还有多种抢救伤者可能见效的方式方法,出警人员不应该说“想不到”。其代理人在法庭中演示:其一,高速公路护栏是用螺丝将铁片连接起来的,护栏高0.86米,长4.23米,每个接口处有9个单面螺丝,在交通事故的两辆货车上都有工具,交警可以用工具拆卸高速公路护栏,然后将夹在中间的伤者救出来;其二,交警到附近拿氧焊机将高速公路护栏切割掉,然后及时把人救出来;其三,交警可以开车将高速公路的护栏撞开把人救出来;其四,交警可用工具将货车脚踏板拧下来,这样韩某就能够被拉出来,也可得救;其五,交警在无法救人时,也可以拨打119向消防部门求助,消防人员可在短时间内到达现场,既能防止滴油的地面起火,又可利用他们的专用工具对伤者实施救险。万宁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万宁交警抢救伤者所采取的措施客观上虽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是抢救中的方法措施不多,不算行政不作为,因而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在今天的法庭辩论中,双方在原诉讼事实的基础上,再次对万宁交警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上是否及时出警和在现场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险措施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上诉方死者韩某家人认为,一审认定其“积极的抢救手段”和“措施方法不多的行政作为”是悖离事实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死者亲属的合法权益。被上诉方万宁市交警大队的代理人在答辩中称,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韩某因夹在汽车与护栏之间,拯救车没有拉动肇事车,才又联系一辆大吨位的吊车到现场参与抢救,这种方法虽然没能达到理想的救人效果,但它是科学的正确的。因为上诉人所举的其它几种方法都不可取,在无照明的情况下拆卸高速公路护栏镙丝不好拆,拿氧焊机切割高速公路护栏有起火的危险,撞击护栏有可能使护栏反弹而加重伤者的痛苦。所以他们在这一事故处理上,对抢救伤者是尽了力的,因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当天的庭审,法院对该案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作者:吴懿斌 林莹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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