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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奶忘了“禁鲜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7:4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10月12日讯(实习生李解记者孙晓曼)从10月1日开始,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开始实施,规定市面上销售的牛奶一律不允许在包装名称上使用“鲜”字。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厂家已经执行了规定,但一些商家却仍然打着“鲜奶”的牌子销售。

  12日上午,记者走访了省城一些大超市和牛奶销售点,看到蒙牛等一些厂家已经将外包装上的“纯鲜牛奶”改成了“纯牛奶”。但记者在历山路一家大型超市的奶制品区发现

,几乎所有牛奶的销售标签上,仍然标着“鲜牛奶”。据促销小姐介绍,其中包装上仍有“鲜”字的牛奶属于10月1日前出厂的,这些牛奶都是经过高温消毒加工而成的,因其保质期比较长,而且出厂前还未实行“禁鲜令”,所以包装上还带有“鲜”字。至于超市的销售标签为什么没有更换,营业员则回答不上来。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几家超市,许多牛奶厂家的产品上已经没有了“鲜”字,可是在商家为其设置的广告牌和价格标签上,依旧标注有“鲜奶”的字样。一超市负责人表示,由于近期受黄金周和糖酒会的影响,客流量大,因此未能及时更换标签,但超市肯定会在近期抽时间更换标签,以免给消费者造成混乱。

  据了解,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凡是加工过的食品就不“鲜”,凡是加热过的食品,就不能标注“鲜”,这就意味着只有刚挤出来、未经任何加工的牛奶才是“鲜奶”。记者还了解到,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后,生产厂家可以适当延长原来标签的使用期限,但是最终期限不得超过200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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