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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分流“乡官”可获多项保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对乡镇分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作出安排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7:5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目前,我省正在进行全省范围内的乡镇机构改革,一批小乡镇将被撤并,14万超编“乡官”将被分流。那么分流后,这些“乡官”们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保险怎么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此下发了《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意见》,对分流后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作了具体的安排。

  《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照企业办

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中一次性给予辞职费和补偿金的辞职人员,分为两种情况:到企业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补建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个人负担;未就业的,重新就业后,按照企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继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辞职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所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缴费部分。

  《意见》要求,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和再就业的,随同新的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分流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医疗保险。

  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提前退休和内退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继续按有关规定缴费。已实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应继续参加当地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统筹。

  同时,乡镇机构改革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要缴清历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必须补办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清失业保险费。乡镇机构改革中事业单位的分流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或接续手续。

  此外,未就业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可按规定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责任编辑:任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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