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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令受赠人返还助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19 法制日报

  读者来判断

  本网讯黄璐 陈先生热心资助广西贫困女生小周(化名)完成高中学业,负担她上学的学费、生活费,条件是小周必须考上大学本科。为此,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小周违反约定,必须双倍返还资助金。谁知,小周悄然中途退学,事隔近一年后陈先生才通过其他途径获知此事,而在此期间陈先生仍然每月寄给她生活费和学费。陈先生感到自己受骗了,一纸

诉状将小周一家告上了法院。

  爱心助学应不应该附带条件?违约双倍返还是否合理?此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论。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解除资助合同,小周母女按照资助的实际数额,返还陈先生1.2万元资助款。

  现年17岁的小周是广西融水县人。小学五年级时,父亲在一次车祸中不幸身亡,母亲欧某只身来到南宁市打工。2003年,欧某把女儿接到南宁,让她在江西中学上了高中。但学费对于小周母女来说是一笔沉重的负担。

  2003年11月,小周通过网络结识了在澳门工作生活的陈先生。陈先生了解到小周的处境后,表示愿意资助她上学,直到大学毕业。

  不久,小周收到了陈先生的第一笔捐款200元。不过,陈也提出,双方签一份协议有点约束比较好。

  2004年2月29日,双方在小周的班主任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资助合同,明确约定,小周不得退学、不得打工、期间不得谈恋爱,必须努力学习考上大学本科取得学士学位,如果违反了合同须双倍返还资助的费用。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小周经常到网吧通过网络向陈先生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

  由于江西中学离家太远,所以不久,小周萌生了转到市内其他中学就读的想法。转学需要一笔很高的赞助费,2004年6月,陈先生给小周汇去7000元用于转学。不久,小周就告诉他,她已经转到南宁市28中读书。

  此后,陈先生依旧每月按时给小周汇生活费。但此后,陈先生就发现每次询问小周的学习情况时,她回答总是支支吾吾。2005年5月,陈打电话到南宁市28中询问周彤的学习情况,学校告诉他根本没这个人。原来,小周早已于2004年7月退学回家。此时,陈先生资助小周的钱款已有1.2万元之多。

  知情后,陈先生多次劝说小周复学。但此时的小周已经参加了工作无意继续学业。后来,陈先生又听说,小周母女的经济状况并没有自己以为的那么糟糕,她们住在南宁市某个新开发的住宅小区的一套两房两厅的房子里。同时陈先生得知,2004年9月小周母亲欧某的男友周某患了脑梗塞。陈先生怀疑自己资助给小周完成学业用的钱,被挪作他用了。

  觉得上当的陈先生将小周母女和欧某的男友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周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资助金共2.4万元。他在诉状中称,3名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资助合同,严重伤害了他的爱心,伤害了社会的公义。陈先生的律师周海船称,打官司的目的不是为了拿回这笔爱心资助款,而是希望给周彤一些压力,让她能够重新回到高中继续学业。2005年7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小周与母亲称此事完全是母女二人所为,与周某没有任何关系,他们也没有设局欺骗陈先生。小周是在家庭和学业的双重压力下退学的,并非故意。小周承认自己违反了合同,但认为“双倍返还”数额过高,她表示愿意按照资助款的原额返还。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与小周母女签订的资助合同,从经济上资助小周继续完成学业,符合社会倡导的良好道德风尚,应予提倡。该合同内容均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他们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小周于2004年7月退学,并且表示不愿意继续读书,这违反了赠与合同所附“不得退学”的义务,陈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已给的赠与款。

  对于合同中小周若退学等需“双倍返还”资助款的约定,法院认为,赠与合同的性质是无偿合同,目的是使受赠人得到利益,受赠人不应为此负担超出赠与价值的义务。同时,小周违反合同所附义务没有给陈先生造成损失,因而法院不支持他的此项请求。

  法院宣判后,小周母女表示愿意接受这个判决,如数还款。陈先生则表示还要上诉。

  编后:各位读者对此案有何看法、评论可发至邮箱sifaxw@126.com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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