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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司法认驰”热引来热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19 法制日报

  本网讯吴木銮 记者郭宏鹏 在泉州的企业家们热衷于“司法认驰”时,有一个声音在给他们提醒,声音来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一位法官,在谈到目前泉州出现的“司法认驰”热时他指出:“我觉得‘司法认驰’热是暂时的,这种现象不会持续很久,因为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有自身的局限性,企业家们应该理性对待。”

  泉州的“司法认驰”热之说缘自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近日发布的一条消息。消息称

,目前泉州市拥有的24枚“中国驰名商标”中,除了13枚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外,其余11枚都是通过司法判决认定。而这11枚通过司法判决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7枚是在今年获得的。

  这位法官指出,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的是“个案认定”原则,即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对企业而言并非一劳永逸,它仅对该个案产生效力,不必然指向其他案件。如果在别的案件中,涉及的注册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并无异议的,法院可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而无需重新认定;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法院尚需重新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据当地一位企业家分析,由于通过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需耗费不少时间,要由当地工商局层层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至少要一至两年才能申请下来。相比之下,司法认定就比较简单,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一场官司打下来,一般只需半年到一年就能有结果。所以相比之下企业更热衷于“司法认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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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法院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是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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