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被告赔偿3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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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19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倪濒鹭 原告朱某在施工时被砸伤急需用钱,在没有评定伤残等级情况下就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11万元一次性赔偿金,这份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书》能否撤消?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争议较大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原《赔偿协议书》;被告张某赔偿朱某36万余元;被告陈某、路桥集团厦门某工程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路桥集团厦门某工程处于2003年间在江西承建泰井高速公路工程。2003年12月18日,该工程处泰井高速C2-2项目经理部将工程C2-2部合同段罗浮高架桥工程分包给被告陈某,陈又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张某。朱某系张某所雇佣民工。 2004年2月29日,朱某在桥基桩洞内挖洞时遇塌方,被土方砸伤后,朱某与厦门某工程处、陈某、张某进行协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一次性赔偿11万元(已支付)。朱某的伤情于2005年1月10日经四川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 朱某于2005年3月将雇主张某、分包商陈某、总包商路桥公司某工程处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98万余元。 厦门某工程处认为,朱某在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就赔偿事宜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并已依约履行完毕,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已解决的情况下,朱某诉求无理。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的问题是,该项赔偿协议所确定的一次性赔偿11万元与朱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比,差距较大,且在订立协议时朱某的伤残等级尚未作出,朱某在事故发生后经济窘迫急需用钱,应认定该份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