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了紧箍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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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19 法制日报 |
本网讯记者刘建 通讯员马秀琴 陈益俊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和区内行政执法单位联手,制定并试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从去年5月份起,该院检察官逐一走访了十多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处罚授权机构,了解各部门的执法职能、执法权限、执法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上存在的问题。他们发现,尽 管各执法单位有与自己执法职能、执法权限相应的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但普遍反映出一些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某一罚则标准内上下幅度比较宽泛,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糊涂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该院的一项调查表明,自2000年以来,在虹口区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生在“自由裁量权”环节上的人数,占到了总人数的50%。为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的发生,虹口区检察院提出了在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监督上做文章的设想。基准制度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如现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营业场所如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该区文化局制定的裁量标准中,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将违法行为进行细化,对被首次查实和多次查实的情况给予程度不同的处罚。在罚款的数额上,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确保处罚额度限制在法律法规所定的上、下限之内,把执法的随意性限制到最小化。处罚裁量标准明确以后,案件主办人可以直接提出处罚意见,取消或简化了以前向领导汇报、集体议案等复杂程序,同时也减轻了相关部门领导审核案件的压力,大大减少了对量罚问题的争议。 今年8月,虹口区检察院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推广到了交通部上海海事局。依据海事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上海海事局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参照表”,对海上交通事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危险品运输,污染物排放,违反安检规定等83条处罚类别作出了细化规定,并以两家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上海海事局目前已下发了《海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杨凯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