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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六”航天又热外空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19 法制日报

  备受世人瞩目的“神舟六号”载人飞船将在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升空,新一轮航天热再度兴起。

  当人类最初走近太空时,如何有效、规范、公平、和平地利用外层空间资源,这一系列问题催生了规范人类在外层空间行为的法律———外层空间法。到目前为止,联合国已主持制定了众多规范人类探索太空活动的国际公约,公约所规定的全人类共同利益、自由探

索和利用、不得据为己有、限制军事化等原则,确立了遨游太空同样要遵循法律的准则。

  如今,遥感遥测、卫星通讯、航天医学、航天生物工程等已经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空间活动已经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未来外空法的发展趋势又将如何?众多新的课题正在研究探索之中。

  尹玉海,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空间法学会常务理事,俄罗斯国际法学会外国教授会员。1999年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国际法教研室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6月在北京发起创建我国第一个外层空间法研究所。目前主要从事外层空间法的比较研究和我国国家空间立法实践的研究工作,并担任国际公法和外层空间法课程的教学工作。

  本网记者 谢庆

  外层空间活动有法可循

  记者:外层空间法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尹玉海:早在1932年,德国的曼德尔出版了第一部空间法专著,被后人称为“空间法之父”;空间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人类航天事业的发展,因此严格意义上来讲,空间法的形成是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上天以后的事情。

  从1957年10月人类空间时代开始以来,联合国就承担了领导和规划人类航天活动的历史使命。综合人类航天事业和空间立法发展的实践,空间法的发展可归纳为以下三个阶段:

  酝酿和准备阶段(1957年到1967年):各个国家和国家集团处于本国和本集团战略、军事、经济、社会乃至文化发展的利益要求,展开了充分的讨论和斗争,因此还没有形成任何规模和体系,其中惟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联合国通过的《外空宣言》。

  系统和成熟阶段(1967年到上世纪90年代初):在联合国主持和领导下,制定和签订了五个空间条约(《外空条约》、《营救协定》、《赔偿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月球协定》)和若干宣言与决议,从体系框架上构筑了人类空间法的基本轮廓,为人类宏观意义上的空间活动制定了具有相当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扩展和深化阶段(上世纪90年代初到现在):空间法发展最突出的特征有两个,一个是空间活动私营化和商业化对空间法的要求,另一个就是各国国家空间立法进程加快。在法律体系上基本上实现了从公法化向私法化,公法私法并重的方向发展,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已经从空间活动的军事和政治意义向经济和社会意义转化。同时各国根据空间条约的内容,结合本国的实践制定本国的空间立法。

  记者:外层空间法由哪些法律制度组成?主要法律原则和规定是什么?我国参加了哪些空间条约?

  尹玉海:外层空间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构成其体系的法律制度包括:营救制度,宇航员的活动是为全人类谋福利,他们从事的活动有极大的危险性,各国都应对发生意外的宇航员予以援助;赔偿责任制度,外层空间的活动属于风险性极高的科学探索,可能对他国造成损害,发射国应承担因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对别国或国际组织造成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这种责任是绝对赔偿责任;登记制度,凡是在外层空间进行天体活动的国家应该将该活动的性质、进行情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公众及科学界,并应当将登记册提交联合国;另外还有月球制度。

  外层空间开发主要的法律原则在1967年的《外空条约》中得到了具体的表述,包括:全人类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限制军事化原则、援助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原则、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空间环境保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到现在为止,我国批准和加入了除1979年《月球协定》以外的四个空间条约,分别是:1967年的《外空条约》、1968年的《营救协定》、1972年的《赔偿责任公约》和1976年的《登记公约》。

  记者:外层空间领域不存在主权问题,但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空时应承担哪些义务?

  尹玉海:外层空间是人类共有财产,因此不存在主权问题,各国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要求对外层空间进行研究与开发,但是各国在外层空间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中所确定的原则和制度要求,承担有关的国际义务。1967年的《外空条约》作了明确的阐述,包括不得向天体和空间提出主权要求、限制甚至禁止军事化利用、营救、责任、登记、环境保护和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有关原则和制度等等。

  未来趋向空间私法

  记者:外层空间现存的问题是什么?还会产生哪些新的问题?未来空间法的发展趋势如何?

  尹玉海:空间开发和利用是一个成长着的,并且飞速发展着的科学领域,航天事业每个进步都会催生有关的科学技术和政策法律问题,因此有关空间活动的现实问题都是在不断的更新和变化。当前,就一般意义上的空间活动而言,限制军事化、保护空间环境(减少和消除碎片)和开展各种形式和意义上的国际合作等是最现实的问题;就特殊意义上来讲,比较突出的问题都是缘于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营化所产生的,包括:私人资本的准入和许可、空间活动商业化中的风险规避和保险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完善、空间活动所有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完善、空间活动(如空间商业旅游)的市场运作与管理等等,因此,也在根本上呼唤着空间私法的发展和完善。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未来空间法的发展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实现从公法到私法的转变,或者说是从公法到公法与私法并举的转变,未来空间法研究的重点必然是围绕空间活动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开发而展开,空间私法的发展就成为必然。

  记者:为什么说未来的空间活动是商业活动的天下?空间活动商业化包括哪些方面?

  尹玉海:空间活动商业化趋势是一种客观必然,自从冷战结束以后,航天活动已经从大国和大国集团进行战略对峙的政治砝码,逐渐演化为能为人类谋利益的时代,各国和国际社会更多地关注于航天活动巨大的经济潜力和社会价值。

  由于空间活动业已现实的经济回报,吸引了大批企业和私人资本关注甚至从事空间开发和研究工作,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空间活动长期计划性局面,成为具有广泛市场意味的庞大市常

  空间活动的个人化和社会化已经彻底打破了笼罩在航天活动上的神秘面纱,航天活动及其成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客观内容,遥感遥测、卫星通讯、航天医学、航天生物工程等已经逐渐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未来的空间活动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志就是经济性和社会性,在形态上就表现为一般商业化的空间活动。

  空间活动商业化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可以设想的是,随着航天科学的发展,空间活动客观成果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成为空间时代人类生活的具体化。就空间活动商业化的领域而言大致涉及卫星通讯、广播、遥感、气象、教育、商业发射以及空间资源的开采、空间材料制造和空间商业旅游等。

  记者:针对空间活动商业化迅速发展的趋势,未来的空间立法该如何进一步规范?

  尹玉海:首先是责任的界定与规避。外层空间法在责任问题上强调绝对的国家责任形式,但是在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营化的今天如何合理地界定责任性质,规避有关的责任风险就成为各国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各国都在本国的立法中就空间活动的许可、保险、赔偿等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其次是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由于空间活动广泛的合作性,商业活动成果的知识产权在登记、保护以及有偿转让等方面都面临着非常具体的问题,也是空间法必须解决的课题。

  第三是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外层空间可供利用的资源也不是无限的,合理分配和保护有限的资源,保证相关资源的循环使用,尤其是轨道和频率资源就成为各国立法以及国际立法中非常重要的课题。尽管现存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多有涉及,但是真正能对有关资源实现保护的措施和手段还非常有限,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

  第四是合作的法律保护。外层空间活动最大的特征就是合作,没有合作就没有航天的持续发展,在有关合作中如何实现有序和健康就成了各国和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也就成了对空间法的一种期待。

  我国航天立法正在进行

  记者:我国从“神舟五号”载人航天飞船的发射成功到即将发射的“神舟六号”,这一年多的时间,对外空的开发和外空法的研究有哪些变化?

  尹玉海: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就国际空间法学界来讲,主要的问题还是集中在空间活动商业化过程中配套法律的研究和建设上,尤其是对国际双边和多边合作空间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成为重点;就国内空间法学界来说研究工作主要是关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空间活动的第三方责任问题,有关问题的立法尽管已经进行,但是还缺乏具有法律性质的内容和机制;其次为我国航天法建设进行准备,根据我国空间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配套的国家空间立法也就成为了必然;再次就是为了推动我国航天法建设,一直在对世界各国的空间立法事业进行跟踪和比较研究,相比较而言有关的研究成果也已经出现,这项工作将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航天法建设提供理论和资料上的支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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