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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下月拟收垃圾处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8:43 东南早报

  常住人口每户10元暂住人口每人5元本月18日召开听证会市民可报名参加

  早报讯(记者叶清林吴语)酝酿6年之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又要启动了。记者昨日从环卫处了解到,有关部门将在本月18日召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市民可以到物价局报名参加。

  据介绍,如果征收方案在听证会上得到通过,从下月开始将实行按量收费和定额收费两种方式对厦门居民每月征收5元到10元甚至更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方式

  企业可按量居民均定额

  据介绍,具体的收费标准已经初步确定。征收的范围包括厦门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均应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方案,厦门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将分为两种:即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对商业、生产企业等有条件对垃圾产生量进行计量的单位实行按量收费,而对居民住户等实行定额收费。

  常住户10元暂住户5元

  根据开征垃圾处理费方案,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征收后,当前正在实施的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将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并收取,居民常住户每户每月增加3元(原来每月7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增加1元(原来每月4元);企业、单位、商店等商业垃圾在原代运费标准上增加约1倍,征收标准约为垃圾运输、处理成本的50%。

  据介绍,最终的收费标准将在听证会后予以确定。厦门的市民从即日可以到物价局申请参加听证会。

  相关标准2001年曾定

  早在1999年,厦门就在福建省率先提出要开征垃圾处理费。2001年年底,省物价局就已批准厦门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范围及标准为:厦门市常住人口(含蓝印户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按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按在编人数分档收费,编制在50人以下的每月30元,51人至100人的每单位每月50元,101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80元;各类企业按垃圾量收取,生产性企业每桶(容积0.24立方米的方形吊桶)12元,商业、餐饮、酒店、旅社等企业和单位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吊桶)15元;街店面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物价部门在要求厦门市在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同时,要求厦门市实行的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下调,其中常住人口每户每月不少于2元,外来暂住人口每人每月不少于1元。具体开征日期由厦门市政府确定。

  然而到现在,我省大多数地市已经陆续开征了垃圾处理费,而厦门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见动静。

  征收缘由

  日产垃圾人均0.96公斤

  从1996年至2004年,厦门市生活垃圾平均年递增率为12.63%。

  今后厦门市的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还将不断增加,由此带来的垃圾处理压力也将越来越大。据统计,2004年厦门市共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56.29万吨,日平均1542吨,主要由居民住家生活垃圾、商业垃圾、机关企事业单位垃圾、道路清扫垃圾、园林绿化等垃圾组成,分摊城市人口人均日产生活垃圾0.96公斤。

  如果按1立方米排列的话,厦门每天产生的垃圾可以铺满4公里长的厦禾路。

  几十年后厦可能成垃圾城

  环卫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重要目的就是树立起居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的意识,让其成为一种日常生活习惯。据介绍,和快速增长的垃圾量相比,厦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显得相对滞后,对生活垃圾仍采取末端处理方式,就是把垃圾拉到某个地方填埋就算处理了。因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频频告急,后坑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超负荷运转、垃圾运输车辆满负荷运转、东孚垃圾填埋场成为全国最高的垃圾填埋场。如果还是按照原来简单的末端处理方式,几十年后,厦门将成为“垃圾城”。

  据介绍,生活垃圾的处理成本很高,就现在的填埋方式,按全市每天产生垃圾1500多吨算,每天需要25万多元用于垃圾处理。如果以后采用焚烧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将成倍增加。

  自身“造血”垃圾处理产业化

  据了解,目前厦门市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处理运行费用主要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责,近年来两级财政对环卫行业的投入相当大,每年都有一两亿元。尽管财政的投入不断增加,但相对于每年两位数的生活垃圾递增速度,资金投入仍显不足。

  要改变这一现状,就要以更先进的技术手段管理、处理厦门的生活垃圾,改造现有的垃圾收运设施和添置先进的设备,建设高水平、高标准的现代化垃圾处理、处置设施,使厦门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处理水平与厦门市的城市发展水平相协调。专家认为,要实现这一目标,单靠财政投资“一条腿”走路是不够的,还必须让垃圾处理行业本身拥有“造血功能”。出路在于引入市场机制,走垃圾处理产业化道路。而建立市场运作机制的突破口,就是采取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有偿服务办法———开征垃圾处理费。

  备忘录

  1991年,国家建设部《关于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提出:对城市居民垃圾、粪便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担”的基本政策,逐步建立收费制度。

  2001年,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使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和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

  2002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在城市范围内排放污水、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城市中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指出:“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2004年底前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他县也应在2005年底前开征。”

  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听证并核定公布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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