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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对“翻供”太敏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9:03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成都火车站“警偷勾结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受审的4名嫌犯庭审中开始翻供,控辩双方成了胶着状态。被告人冯桃在法庭上否认收钱的原因是“警偷勾结”,且退赃数目远远低于他收取的不明财产,而且他还指出,在调查此事时,调查人员曾经声称只要退了钱就没事了,他们才胡乱凑钱达到调查人员“需要”的数目,不料后来才发现上当受骗了。

  被告人“翻供”在我们看来,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因为他们推翻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意味着是在对抗司法机关,同时也拖延了庭审时间,带来很多麻烦,所以要“抗拒从严”。

  实际上,西方法治国家是没有“翻供”概念的,他们实行的是“庭审中心主义”——被告人的供述要采信的话,必须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进行陈述,被告人在庭审前向侦查机关作出供述除非得到被告人认可,是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证明被告人法庭陈述是否真实的一个佐证。而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侦查中心主义”,对被告人的定罪实际上主要围绕着侦查进行,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包括口供都认为是最有效而且可以直接采用的证据。

  而“侦查中心主义”是有违“控辩分离”、“裁判中立”的现代刑事法治原则。如果只要侦查机关获取了证据,就可以对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起决定性作用的话,那么侦查机关事实上就充当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那么诉讼就没有中立、公正、公平可言。因此,必须回到“庭审中心主义”,侦查机关取得证据必须围绕法庭的庭审,要在法庭上证实自己的主张,才能获得诉讼的胜利,从而保证诉讼的公正。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所谓被告人“翻供”,其实就是被告人行使辩护权而已,有利于维护被告人自身的权利。因为,在侦查这种秘密状态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压力巨大,因而,在法庭这种较为宽松的情形下,应当允许被告人作出自己的辩解。

  进一步说,正是所谓的被告人“翻供”才能真正检验控方的证据是否扎实,从而在实质意义上体现“庭审中心主义”。按照现代刑法“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没有义务证实自己犯罪,被告人口供的采信应当在法庭上进行。如果因为“翻供”而导致指控的不成功,那只能说明侦查取证的不扎实;而对于被告人来讲,或许正因为他们有“翻供”的权利,才可能使无罪的被告人免受不当的刑事追诉,才能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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