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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真是假一时说不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9:05 红网-三湘都市报

  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滕斌实习生李斌)结婚证是证明夫妻间合法身份的有力证明,关系到一桩婚姻是否合法。今天,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结婚证引发纠纷的案件,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决定11月4日对该案再次继续审理。

  据原告王俊(化名)在起诉状上称,1994年,原告与被告姜玲(化名)认识,被告姜玲利用原告在感情生活中涉世不深,虚情假意与原告交上朋友,并在原告的单位工作。到了

1996年双方准备结婚,要打结婚证,同时也准备带被告出国。这时被告提出结婚证由她办,谁知她一人回河北老家,就拿回了一个日期为“1983年1月22日”任县第二婚姻登记处483号的结婚证,原告感到惊讶,被告解释:把日期提前的目的是为了让1984年出生的儿子知道有一个亲生父亲。1998年6月18日,原告侨居加拿大并委托被告代为打理公司。由于被告本无任何职业,完全依靠原告的收入和协助原告打理公司业务为生活来源。谁知被告利用与原告虚假夫妻关系大肆侵占原告财产,直到2005年5月10日,原告回国才发现被告这些恶劣行径,仅现在发现通过转移原告财产、变卖房产侵占原告财产的金额就达1231203.79元。

  原告:根本就没有形成婚姻

  法庭上原告的委托律师钟琼武出示了任县民政局的证明材料和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其中任县民政局的证明材料上写明:“填发日期为1983年1月22日编号为483号的男方王俊、身份证号码为4301XXXXXXXXXXX,女方为姜玲、身份证号码为132XXXXXXXXXXXX的结婚证,经查,该结婚证盖有任县第二婚姻登记处公章。第二婚姻登记处于1995年1月成立,公章于同日正式使用。根据1980年《婚姻登记办法》,1983年颁发结婚证应加盖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另据公安机关证实,我县于1988年才开始为我县居民颁发身份证,确定身份证号码。因此,伪造,为无效证件。”再说,结婚证上面的照片很明显不符法律规范,系伪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再则,被告称他们的结婚证是1983年办的,而其儿子是1984年与前夫所生的,那么被告就触犯了“重婚罪”,同时也是属于无效婚姻。因此,他们之间纯粹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妇关系。被告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和上述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个人的合法权益,欺骗了原告的感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请求法院判处被告归还非法侵占他所有财产。

  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而在法庭上被告姜玲及其委托律师却称,被告姜玲与原告王俊其实是在1989年结的婚,结婚证也是一起去办理的。是后来因为结婚证遗失,才1996年去补办,上面所盖的章是1996年盖的。除了时间外,其他都是真实的,身份证号码与此案无关。同样,对民政局所出具的材料也有异议。同时,姜玲结婚以后自己一直与王共同打理公司,其中她有40%的股份,主要经营者是被告。财产中拆迁房产权也是自己的,被原告认为帮助转移财产的纯粹是假的,再说她变卖的房产其中有的是自己的,也有的是他们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而父亲的公司而与他们夫妇无关,自己的车子也是父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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