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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监所检察资料加强刑事诉讼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9:20 检察日报

  当前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是通过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实现的,以防止不该逮捕的被逮捕、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追诉,而对于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立案后不侦查的、应逮捕而不报捕的、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降格处理的、以变更强制措施代替释放等情况的发生,由于没有一个能获得这些信息的渠道,对此类的监督则难以开展,因此当前这种监督是片面的、被动的监督,束缚了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笔者认为,建立起以监所检察资料为枢纽的疑犯诉讼资料,可以为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刑事诉讼监督提供信息保障。比如,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于看守所时,驻看守所检察室可以及时采集犯罪嫌疑人的资料,包括姓名(别名和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涉嫌罪名、简要案情、入所时间、拘留逮捕时间、羁押监号、办案机关、嫌疑人照片、指纹照片、身高和某些体表特征,以及案件各诉讼阶段及时间、被处的刑罚、出所去向等图文资料,全部录入计算机,作为疑犯诉讼资料单元。

  对于超期羁押的、变更强制措施的、释放的、劳动教养的,驻看守所检察室将这些资料发送到与办案机关同级的检察院,以便对超期羁押、侦查活动、变更强制措施等全面监督;未被羁押而直接报送劳教的,由驻劳教所检察室将资料发送到案件管辖地的检察院,以便监督是否属于以教代刑;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公诉部门将资料发送到监所检察部门,由监所检察部门建立该罪犯的诉讼资料,以便监督刑罚的执行。

  在罪犯交付监狱执行的押解途中,可能存在以无罪的人替换罪犯、重刑犯与轻刑犯之间互换的情况。建立罪犯诉讼资料,就可以把监督延伸到罪犯的交付执行中。当罪犯被交付监狱执行时,驻看守所检察室将该罪犯的图文资料、出所时间、押解干警等情况发送到驻监狱检察室,由驻监狱检察室对新收押的罪犯进行对比,甄别罪犯在押解途中是否被私放或替换,然后将信息反馈给驻看守所检察室。

  此外,在监督监外罪犯刑罚执行中,驻监狱检察部门与罪犯居住地的监所检察部门还可以利用罪犯诉讼资料进行交流,有利于及时掌握罪犯在监外的执行情况。

  (作者单位:湖南省凤凰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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