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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误将3岁幼儿当成狗 举铁铲击打惹出人命领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9:22 桂龙新闻网

  误将一幼儿当狗打死的唐某,近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278.18元。

  去年10月29日下午5时30分,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蓉茉二区其妈家里洗菜时,看见自己圈养的几只宠物狗趁大门开着跑出去而非常气愤,便抓起一把铁铲跟着冲出门去。刚出门唐某就看见黄某的儿子黄某某(3岁)在玩沙。由于唐某患有精神病,

误把黄某某当作自家的狗,举铁铲朝正在沙上玩的小男孩黄某某的头部连续击打数次,直至有人叫喊后才停手。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下午6时许,唐某自动到青秀区仙葫派出所投案自首。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男孩黄某某的父母黄某、陆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多元;被告人的监护人何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为限定责任能力,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减轻处罚。唐某案发后经鉴定属限定行为能力人,法定监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某对唐某具有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依法应承担被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黄某、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5278.18元。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某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当代生活报选稿:韦力萍作者:陈志高 孙晓梅 龚朗妮 文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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