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一案三判引发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09:48 宁夏日报

  家住宁夏中卫市的莫某,因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先后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以败诉告终,随之财产被扣押。几年后,莫某申诉,再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判后,撤销原法院判决,莫某胜诉。胜诉后,莫某开始申请国家赔偿。

  1992年2月4日,中卫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被告是莫某。据法庭审理,1989年3月,时任中卫县柔远乡第七建筑公司经理的莫某,在承建柔远乡养殖场时将工程

转包给本乡夹渠村第二施工队队长祝某。工程完工后,柔远乡未能全额支付工程款,致使莫某也未能给祝某全额支付工程款,加上双方对20%的管理费争议比较大,祝某将莫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莫某欠祝某劳动工资6448元,加上莫某借款2700元,两项合计9148元,要求莫某一次性偿清,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败诉后,莫某以“祝某的施工队是七建公司的下属施工单位,双方之间存在着结算问题,并不是个人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柔远乡政府对七建公司存在违约导致七建与祝某也存在违约,二审应以违约统一结算”为由,向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3年12月3日,银南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法院判决。

  终审判决后4年,莫某再次申诉。1998年6月18日,银南地区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为案件中的被告人是七建公司非莫某个人,莫某申诉原审诉讼主体错误理由成立。并认为,中卫七建公司与祝某签订的工程转包合同中约定由七建公司给工程供应钢材、木材、技术力量但实际履行中并没有提供。

  随后,再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由中卫县柔远乡建筑工程队支付祝某的6448元工程款,三次审判的诉讼费用由柔远乡建筑工程队承担。

  就在莫某申诉期间,莫某的财产被当地法院执行,莫某投资经营的歌舞厅设备被扣押,歌舞厅不能正常开业。一年后,莫某找到法院,以7000多元将被扣押的设备买回,但部分设备损坏已经无法使用。不久之后,歌舞厅倒闭,被开发公司收回。

  申诉胜诉后,法院给莫某退还了7000多元并维修了被损坏的设备,但莫某还是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经高级法院认定,认为莫某的官司属于民事案件,不在赔偿范围退回了莫某的申请。(夏炎)新闻来源:新消息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