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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欠款伪造证据 罚款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3:36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邬科通讯员番法宣)本是一起小小的拖欠工程款纠纷,然而为了赖掉工程款,发包方竟在法庭上提交伪造的结算文件。由于该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防碍了民事案件的审理,日前,番禺区法院对造假文件的发包方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案件,法院则判决发包方如数返还拖欠的工程款。

  工程款纠纷引出真假结算书

  2002年,广州市A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某建筑队责任人陈某约定,由该建筑队对A公司的厂房、员工宿舍等进行施工。2003年5月初,工程完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款为291570.34元,A公司向陈某支付了195000元的工程款,双方对此签字确认。之后,陈某多次催促,始终未收到A公司应付的余款。为追回余款9.6万余元,陈某将A公司诉至番禺区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于《结算书》这一关键性证据存在较大分歧。陈某提交的《结算书》是复印件,而A公司出示的是原件。奇怪的是,两份文件存在重大差异。A公司的《结算书》在最后一页多出了一行:“③双方同意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95000元,扣减原因另见质量检查报告第8页”。

  根据这一行多出来的字,A公司认为,原欠款291570.34元减去已付款及该项“因工程质量问题”扣减的95000元,该公司只欠陈某1570.34元。对此,陈某坚决否认,认为该部分是A公司事后添加的。

  伪造证据企业被罚1万元

  两份《结算书》孰真孰假?为此,番禺区法院特委托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尽管该行字的具体书写日期无法鉴定出来,但该行字迹和之前的文字在书写上存在巨大差异。

  综合全案情况,法官作出判断:该行字是A公司事后添加的。一方面,从合理性推断,在同一时间地点由同一个人在同一页纸上书写的同色文字不应呈现如此大的差异;另一方面,根据质量检查报告第8页表明,扣减原因为:“施工人员私自走入员工饭堂内……”以一个正常人的认知水平推断,陈某不可能对这样“不合理”的扣减工程款理由表示认可。

  据此,番禺区法院判令A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96570.34元。同时,番禺区法院认为,由于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广州中院审理,日前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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