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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给“古怪校规”立些规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3:52 人民网

  10月12日《华商晨报》消息:沈阳理工取缔校内自行车,理由是步行有益健康。理工大学研究决定,10月10日后,将清理校园内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取而代之的是学校在校内开通几辆电瓶车,初定每次收费5角。

  因为管理或健康的理由就取缔自行车、因为恋爱或学业的原因就禁止男女生如何如何……这些“古怪校规”看似乎合情但不合理,谁给了那么多学校“批量生产”它们的自由

裁量权呢?我们常说,学校教育的使命在于培养学生的“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那么这样的校规是何以达成塑造人文品质的目的呢?很显然的悖论是:要不要健康、骑不骑自行车是我的权利和自由——而不是义务,谁都没有权力以邀约的形式强迫公民去“遵守”禁止权利的条约。新《交通法》规定,12岁以下孩子不许骑自行车上街;其“实施条例”第72条也只规定:不得醉酒驾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显然,这个“新”校规又是未经“合法性审查”程序而凌驾与法律之上、是高校“闭门造车”的结果,带着浓厚霸王气息、缺乏法理支撑。

  一个学校,如果没有在法律框架内制定校规的权力,恐怕学校也是没法办的。但,学校是培养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的重要阵地。任何法治社会都必然以丝毫不逊于追求实质正义的热情,来追求程序正义,学校自当如此。过去,我们认为只要能够达到最终的善,通过什么程序无足轻重,所以学校有“禁发令”、“禁租令”、“禁恋令”等等希奇古怪的禁令层出不穷,但是,缺乏程序正义(包括学生听政、制度救济等)前提的这些命令往往造成了学生与母校的“亲密抵触”——传统的以行政监控为主要指向的校规校纪在莘莘学子日趋增强的法律意识中岌岌可危,“告学校”的新闻越来越多。著名教育管理学者汉森(E.MarkHanson)说过,将重视依靠规章制度来进行科学管理的“古典管理理论运用于学校是具有相当价值的,但,如果毫无艺术地运用它,那就会给学校系统带来可怕的灾难”。

  问题在哪里呢?一是高校过多的自主性和盲目的自主意识,是高校制定新校规时法制和民主意识缺位的根本原因。它以“独特”理解扭曲了校规本有的“以学生为本”的基本理念,校规的制定就成了“我的游戏我做主”;二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审查程序,缺乏对学生人本关怀、导致管理教条主义横行,以“制度暴力”提升学校管理效率,颇有《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意味。

  因此,校规的制定迫切需有一道合法性的审查和过滤程序。毕竟,在自由精神滋养中的法治,注定要以关怀人的权利为皈依;而在自治精神哺育下的教育,也注定要以尊重人的权利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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