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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待大学生非法同居、做第三者要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3:58 信息时报

  肖瑞兵:越俎代庖、画蛇添足———关于“非法同居及第三者插足”的问题,法律已经写得明明白白,白纸黑字放在那里,难道大学生不是中国公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识字?只要他们触了“红线”,自有法院找他,没你学校的事。如果学校介入,那是你学校“越位”了,是你学校说了算,还是法律说了算?很显然是法律说了算。再者,即使学生成了第三者违法了,应受法律的制裁,你学校也不应该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学校要端正好自己的位置,真正实行“有教无类”,犯人也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才叫“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

  王英全:取证难,要落实校规就一定有扯不完的皮———“非法同居、破坏他人家庭”本来难于界定,什么样的“同居”才算是“非法”,怎样的“同居”才达到“破坏他人家庭”的程度,恐怕新规制定者自己也说不清楚;再者,真有学生违反了校规,谁来取证,怎么取证,定然难以实际操作。要真正落实这样的校规,定然有扯不完的皮。既如此,这样的校规条款要它做甚?

  殷建光:取证难,难道就不管了吗———这是懒惰思想的表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社会上,人感情变化很快,诱惑很多,尤其是大学生,还没有真正步入社会生活,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人生观、世界观,给他们定规矩,就是给他们扎预防针,这是学校的教育义务,也是对学生的负责。现在,我们大学一提定规矩,有些人就跳出来干预,以为妨碍学生成长自由,我对此和不以为然,自由是需要的,但是无限制地泛滥自由就必然是灾害。

  成彪:在德育场所干出悖德行为,就该得到相应惩处———在生活中有一个重要的规则:选择权利也意味着放弃权利。你选择行使受教育权,进大学读书进修,接受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就意味着放弃部分个人行事自由的权利,在校外非法同居、做第三者等悖德不违法等事情,在校内就应该被追究和处理。不然,大学就不配称作是德育的场所了。在读书和悖德之间,大学生只能选择其一,无法得兼。

  谢晓丽:非法同居要与破坏他人家庭区别对待———校规首先应该和法律法规相一致。新版的婚姻法也只对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做出了规定。所以,将与异性同居纳入处分范围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泛道德化的嫌疑。法无明文不为罪。虽然同居和主流道德并不合拍,可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这也是自我选择的自由。这和破坏他人家庭是有很大区别的,后者因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当然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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