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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渝水区卫生局长61次卖官卖权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6:4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3日电据人民法院网消息,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局长陈永祥贪污、受贿一案,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判处陈永祥有期徒刑12年和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陈永祥利用其担任渝水区卫生局长和仁和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人事调动、职务提拔、药品及医疗器材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1次收受他人所送款物共计价值23

.8万余元。

  另外,陈永祥还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发票或截留所收管理费、罚没款私分的手段,侵吞公款31199元,其中陈永祥分得2万元及金项链一条。

  陈永祥在上诉时称,一审法院在认定陈永祥受贿、贪污金额上有错误,而且陈永祥还有自首的情节没有被一审法院认定,原判量刑过重,因此,要求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陈永祥受贿、贪污犯罪数额分别依法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和1年以上处罚,并无不妥。对陈永祥上诉时提出的自首情节,二审认为,陈永祥在庭审中否认犯罪事实的行为,与自首的条件不符,不能采纳具有自首的情节。一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陈永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以受贿罪、贪污罪分别判处陈永祥有期徒刑12年和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彭桃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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