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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初,性本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18:47 青年时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万鄂湘日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增设三个刑事审判庭,以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但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当下几乎无法讨论,因为“杀人偿命”这个千年古训在国人的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很难一下子丢掉。

  有一次我和几位法国学生讨论,引用“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八字俗语概括中国的刑法和民法,立即引起了他们不小的兴趣。在他们看来,好的法律应该是“杀人不偿命,欠

债要还钱”。

  法律为人所信仰,并不止于它的苛严与威仪,更在于法有慈悲心。二十世纪以来,法之精神有所进步,至少体现在人们对法律强制力的正本清源———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意识到强制并非法的本质。就此而论,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各国规制并严格推行,并不是因为法律神圣,而是生活神圣,人追求并捍卫幸福自由之神圣。换言之,法律之形成并非以制裁违法者为目的,而是为了保卫公民,包括每一位违法者以及潜在违法者。

  人性恶或相对性恶,以及社会自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复杂性,决定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制度或秩序的破坏者。换句话说,在人性与社会性的相互作用下,人人都只能是“目前清白”。人为生存或理想而有欲望,而性恶,这与其说是人与生俱来的“原罪”,不如说是有生之年可能发生的“未来之罪”。

  基于上述“未来之罪”的可能,我们相信,保卫违法者甚至杀人者应有的权益,同样是保卫所有“目前清白者”。在此意义上说,在积极推进制度与社会改造的前提下,对死刑犯的宽囿,胜出的将是社会,而不仅是死刑犯本人。它不是鼓励犯罪,而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与救赎我们的生活。

  笔者相信法律向善,如托马斯·阿奎那所说,法律的首要也是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奎那相信人是社会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公共生活才是完整的生活。换句话说,法的主要任务在于促进“公共幸福”,在于规诫,而非惩罚。

  美国当代思想家尼布尔ReinholdNibur对人性与民主有经典描述:“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必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民主成为可能。”

  此即所谓暴君当道,民主无以诞生;暴民当道,民主生不如死。应该说尼布尔的这句话同样适用于法律:人有不公正的倾向,法律成为必要;人有公正的倾向,法律成为可能。倘使人人皆以践踏法律为乐,法律将毫无意义;倘使立法以不公正为前提,自然无人遵守它。

  早在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样评价死刑:“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力,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这200年前的惊世绝响,至今依旧绕梁。

  摘编自《东方早报》10月11日 熊培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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