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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检察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0:09 红网

  “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针对查办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外界的质疑,从2003年8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来,全国共有2789个检察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累计监督不服逮捕决定、拟不起诉、拟撤案“三类案件”6719起。在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315件意见中,有155件被检察机关采纳。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院两年内说“不”315次,这是令人高兴的。多年来,检察机关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也要看到查办职务犯罪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有的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侦查、批捕、起诉环节内部制约力不够,从外部来讲,有效的监督也不够。有人为此提出:检察机关监督别人,谁来监督检察机关?

  “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的这句话,早已成了至理名言,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同样,任何公权力主体单一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也都难以完全令人信服。这道出了权力监督的重要性。如果没有监督就有可能出现两种后果:一是侦查权的消极不作为或者恶意不作为,造成犯罪分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放纵犯罪分子。二是侦查权的过度作为,侦查权超越界限,造成刑讯逼供、乱罚无辜的冤假错案。

  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把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人民监督员,这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各个阶层,代表着各种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要求,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反映人民的呼声。其次,以往对于一些在检察环节就可以“消化”的案件,检察机关内部做出了决定就能算数。一旦人民监督员介入了这一领域,将意味着处理会更加公正。

  从另一角度讲,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对检察侦查权的制衡,强化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有利于“人权入宪”的进一步落实。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享有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但是,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也可能被滥用,而滥用侦查权必然会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要对其进行预防和控制,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建设尤为重要。

  公平公正,是人类自古以来的美好追求和价值取向,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公平公正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和基矗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责任,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也寄予厚望。人民监督员这一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改善了执法环境,排除了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既保证了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法律实施活动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和纠正执法、司法偏差,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也保障了检察机关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稿源:红网)

  (作者:严宝康)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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