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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随意,“逾期”云云有什么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0:16 红网

  武汉市近日部署:11月20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矿产的,一律退出。 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资或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10月10日《楚天都市报》)

  查出的概率有多大,如实登记的可能性就差不多有多大;这且不说。笔者想问的是:逾期不撤资就免职到底有没有期限?

  记得今年8月30日,中纪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坚决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通知规定必须在2005年9月22日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就地免职。

  9月22至,撤资者寥寥。内蒙古不但没有一名公职人员“主动”从煤矿撤出投资,有些官员反倒还放出“宁不当官也不撤股”的话来;有关官员对中央规定“最后通牒日”事实上的态度是“我们不理睬它”。令人奇怪的是,当初言之凿凿“必须”、“就地免职”的上级突然心软起来。据10月11中纪委通报:3省区近200官员从煤矿撤资1400万 ;内蒙等三省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已初见成效,内蒙古已有110余名官员从煤矿撤资,金额达600余万元;听来感觉相当不错。可以说,逾期没有登记的110名官员乌纱无虞。难怪,河南省在“9·22大限”到来之际敢宣布“宽限至10月10日”;难怪,武汉敢公然违背上级“铁律”宽限一月再一月呢!

  如此随意,“逾期”云云有什么意义?

  如果认为“一万年太久”,规定入股矿产必须限期撤资,就当令行禁止。过了“9·22”,查处“没商量”,以维护政府权威和诚信形象。倘若认为撤资不分先后,撤了就是好同志,那么就不要规定所谓“大限” ,也不要说“一律就地免职”的大话。否则,有限延伸下去,譬如武汉市某区如法炮制:“2006年元旦前不撤资就免职”人性化一番,某区某镇也体谅干部难处,下文规定“二00六年春节前不撤资就免职”,上级看来严肃的规定岂不是一纸空文!?

  (稿源:红网)

  (作者:吴忠)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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