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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人防办争人防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2:13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由于所购房产下的人防工程被人防办公室有偿交付给小区外的人居住,华清嘉园的9名业主将海淀区人防办公室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住宅楼人防工程归业主所有,清退外来居住人口,并返还已收取的2万元“租金”。昨天,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据悉,这是本市首例人防办因人防工程归属问题被诉的案件。

  王金铎等9名业主诉称,他们购买的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地下人防

工程造价,业主们的购房款中也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所以该楼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和所有权人应为业主。海淀区人防办却将该楼地下二层的人防工程出租给华润置地(北京)管理公司,租期10年,每年租金2万元。几经转租,现在这些人防工程已由农民工、走读学生使用,这些小区外来人员不仅占用了业主的公共设施,而且对业主的健康及安全造成了影响。

  海淀区人防办辩称,按照《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凡建筑费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同意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均列入北京市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王金铎等9名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示,公摊面积中不含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由人防办直接行使管理权,人防办向使用人收取的费用是“有偿使用费”,而非租赁费,收缴的费用也将上交国家财政,成为改建人防工程的经费。

  业主代理律师随即出示了一份市人防办法制处处长对市人大代表问题的回复。该回复在谈及人防工程产权问题时表示:根据《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概览》,建设小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商将房屋卖出后,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投资者也就随之变成购买房屋的人,因为修建地下室的投资已摊入房价中。此案昨天没有宣判。

  律师说法

  人防办无权随意使用

  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认为,该防空地下室应算业主投资建设,使用权应属业主所有。其用途被法律限定为人防工程后,管理权属海淀区人防办,但该管理权是有边界的。在不是由法律更改其用途的情况下,如果人防工程被改变了用途,人防办就不再有管理权。同时,即使在和平时期,包括人防办在内的任何人和机构都不能将其随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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