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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中的几种误解倾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2:45 东方早报

  文 巫继学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国庆长假过后,关于个税改革的热烈讨论逐渐退温,冷静回顾这一阶段来的热论,可以发现存在着诸多严重误解、误判与误读倾向。及时廓清这些看法十分必要。

  第一种思想倾向认为,此次个税改革就是“新时代的均贫富”。人们乐于谈论“均

贫富”话题,在于人们身陷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无奈与无助。个税被赋予更多更大超出它本身机制的期待,这显然是个税无法承载之重。

  税收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它对于贫富差距的校正,其幅度与范围都是有限的。贫与富差距大格局,是在第一级生产关系中铸就的。税收作为调节器,只是在大格局分配之后的小调整。这一点,无论如何也不要期望过了头。事实上,个税改革根本不能改变财富分配的大盘子。打个比喻,第一级分配是“大腿”,第二级分配是“小腿”,你能指望“小腿”扭过“大腿”?也可以理解为,“大腿”决定跨度,“小腿”决定幅度。进一步讲,在国家税源中,个人所得税只是一个小税种。2004年全国征收个税1700多亿,占税收总量不到7%。所以,税制改革决不可能全面纠正分配不公,也决不可能大幅缩小贫富差距。

  不过,个税改革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穷人的税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富人本应承担的税负。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杠杆来调节财富分配的时候,得到改变的并非只有经济政策,还有经济热潮下人们躁动的情结与心态。

  第二种思想倾向是,将个税起征点看作此次个税改革的关键,并进一步认为只有提高起征点才能缩小贫富差距。于是征税起点从1200元、1500元、3000元直奔5000元,都被拿出来讨论。我以为,起点多少只是一个技术问题。作为个税,有两个最重要的基本前提:一是个税应当承担国家总税收的比例,二是不同收入层中各自负担的份额。从赋税原理上讲,它的起征点必须考虑一个家庭平均的基本生活费用。就是说,在基本生活费的额度内,不承担个税负担。有人以此计算出,三口之家月收入3000元起征个税较合理,可聊备一说。有了这个基点,我们可以计算出个税在国家总税收中担负比重。这个比重,在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是不同的。去年,个税比重约为7%。与此并重的,是不同收入层的税负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两个基本点,才可能计算出合理的征税起点。藉此,我们有理由呼吁,盯住决定征税起点的这两个关键问题,而不是总关切枝节的技术问题。

  另外,那种认为起点越高越好的看法,是对赋税原理的背离,未必能够使税收起到分配调节器的作用,可能还会带来负面影响。

  贫富之间的差距愈益拉大,是中国经济社会目前面临的重要困局。对于中国经济社会来说,缓解贫富矛盾,化和劳资对立,是十分迫切的任务。虽然说个税改革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距,但个税机制却能有效地对其进行调节,使之趋向于和谐。在建构和谐经济社会的今天,我们有理由期待个税机制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降低结构性税负。如果这双重的目的达到,贫富和谐将会向前推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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