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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瞒不送造成后果将追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3: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通讯员高杰)对环境违纪违法案件欺瞒不送或以纪代罚、以罚代纪,造成后果的,江苏将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记者昨日从江苏省监察厅获悉,该厅与8部门联手推出了《江苏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暂行办法》,确保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处理。

  在严肃查处各类企业违法排污行动中,如何保证各类环境违纪和违法案件处理及时

“落地生根”?该《办法》首先明确了环保部门向监察机关移送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包括:制定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和措施、违反规定批准建设或未按规定取缔关闭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对环境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未及时处理,造成矛盾激化或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包庇、纵容、放任企业违法排污,情节严重、阻挠和干预环保部门依法行政,致使环保等部门不能正确行使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情节较为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涉及跨盛市行政区域或跨流域环境污染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事故后果严重,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等案件。

  《办法》还明确了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和负责处理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时,认为需要对有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采取其他方式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移送,包括:企业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过程中,违反国家、省有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要移送到经济主管部门;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需要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向颁证部门移送;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环境违法受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相关管理措施;无土地使用证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环境违法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司法机关移送;各级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认为应当由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给予政纪处分后尚需由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到环保部门处理;各级发改委、经贸委和国土、交通、工商、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环境违纪违法行为,需由环保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环保部门。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4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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