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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一房两售“忽悠”买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3: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美芳徐德记者李志华)随着各地商品房房价一路飙升,二手房市场亦水涨船高,“一房二售”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官司也层出不穷。前天,海门市人民法院就对“一房二卖”引起的纠纷进行了审理,最终,一审判决已经进行产权证变更登记的协议无效。

  退休的老黄为了便于照顾在城里上学的孙子,2003年5月,老黄通过中介找到了一套

面积为48平方米的房屋,感到还比较满意,即与房主小新订立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小新将该房屋出售给老黄,价款为50500元(包括房产证在内),房产证过户、公证由老黄负责办理,购房款作两次交清,当日交30500元,交房产证时再交2万元。协议当日老黄就给付了房款30500元,随后开开心心地搬进该房居祝一个月后老黄又付了房款1万元,后老黄多次要求小新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给付余下的1万元。但小新一直以种种理由拖着不办。今年5月16日,老黄无奈之下把小新告上法庭。

  小新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向法院提交了落款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的协议,协议内容为小新已经把该房屋卖给了另外一个人小忠,价格为6万元。且他们已经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产权交易登记,小忠于6月7日已经取得该房的房产证。小新认为,自己并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老黄,而是借给他居住,目前讼争房屋已出售给小忠,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当时其前夫不清楚自己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情况,因此主张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小忠的出现弄得老黄措手不及,老黄只好又向法院申请追加小忠作为第二被告,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小新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责令小新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确认小新与小忠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小忠则辩称,自己与小新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的时间是2003年8月,过户手续是在2005年5月底办理的,认为自己与小新之间没有恶意串通,是正常交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另外又查明,2004年7月,小新与丈夫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该讼争房屋的产权归小新所有。法院认为,2003年5月被告小新与原告老黄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小新出售房屋的行为无可非议,其认为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辩称不能成立。

  被告小新在原告起诉后将房产权转移给第二被告小忠,小忠对所“购”房屋的一系列情况均未作了解,两被告间即迅速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显然是被告小新为了对抗原告诉讼而采取的行动,不具有真实性。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故虽然两被告在隐瞒真相欺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情况下办理了交易手续,但该房屋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海门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原告老黄与被告小新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小新与被告小忠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4日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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