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资助“蒙羞”状告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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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4: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
早报讯(记者周海波李力)昨(13)日下午,锦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由爱心资助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沐川县教育局坐上了被告席。 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35岁的原告刘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联系,由被告推荐一名叫李明 东的贫困学生进行资助。原告实地考察后,决定将李接到成都接受更好的教育。经李明东和其监护人同意,原告将李送到成都市龙泉中学就读2008级。原告资助了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约计1560元。8月29日,被告向四川省教育电视台出具了《关于省教育电视台刘莉英老师等资助贫困优生李明东读书相关情况的报告》,《报告》中讲道,“但通过这种渠道打探优生信息,并避开教育主管部门和录取学校,私自与家长接触并将学生挖到成都某重点中学读书是不道德的,是违反招生纪律的。”被告工作人员在电话中还对原告进行人身污辱,讲原告的行为是“骗生源”。 原告提起诉讼,判令被告在适当范围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被告:原告滥用民事权利 被告方代理律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内容全部否定。被告方称,原告诉请所称系蓄意掩盖事实真相,滥用民事权利。8月23日上午,原告在电话中说,在成都联络了几家个体老板,欲在沐川资助790分以上的“中考”贫困优生,希望提供相关资料,届时到沐川现场捐助。24日下午,沐川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按原告要求,将学生李明东的个人情况告知原告。第二天中午,原告未向答辩人以及李就读的沐川中学校作任何通报,在答辩人和沐川中学校毫不知情时,径直到李家中,并于当日将学生带到成都转交给龙泉中学校校长。 被告方还称,原告不按教育法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未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和提交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依据,就私下带走学生,其行为权利存在瑕疵。同时,答辩人向原告所在单位了解反映情况,答辩人没有捏造事实,没有提供虚假情况,自始至终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总之,原告“资助”优生的具体行为存在一定的违法性,答辩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