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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内被砍向学校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7:57 潇湘晨报

  本报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郑某被人从校外追至校内砍了14刀,事后,郑某向法院起诉学校未能阻止事件发生,没有保证其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向学校索赔8万余元。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不服一审判决的郑某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3年10月16日晚9时许,正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就读的郑某(现已毕业)与校外餐馆
老板李某发生争执,被李某纠集七八人持刀追赶。这伙人一直追到校内,在进入校门70至80米的地方将郑某连砍14刀,致其轻伤。事发后,郑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在警方调解下,李某与郑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郑某1.8万元,郑某不再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今年8月,郑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诉称自己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应该由学校负责,当自己被人持刀追砍逃进校园时,学校门卫没有阻止凶手进入校园,造成自己在校内,而且是保安的眼皮底下被人连砍14刀。他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应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万余元。

  8月29日,岳麓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面对原告的起诉,校方认为:原告所受伤害是在校外与校外人员发生纠纷,被人追至校内砍伤,造成原告伤害结果的是校外人员。根据民事损害归责原则,原告所受伤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学校门卫已经履行职责,原告是被从校外追至校内,事发突然,保安来不及制止这种突发事件;事后校方及时报案、控制涉案人员、送原告去

医院救治。因此,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伤害事件的发生,原告郑某自己负有过错责任,且事发后,李某已与郑某达成调解协议;郑某称学校门卫没有制止凶手对自己的追砍,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合理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涉外经济学院对此伤害事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近日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 熊智能

  虚假广告敛财3万

  本报讯通过发布虚假广告,两骗子坐收不义之财,不到一年时间,就骗得29名受害人近3万元。10月10日,

芙蓉区法院审理了这起诈骗案,并当庭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维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娟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继续追缴王维、李娟的违法所得29560元,发还被害人。

  28岁的王维系湖北嘉鱼县人,23岁的李娟(女)系湖北荆门市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王维、李娟商量利用招聘广告骗取他人钱财,两人印刷了长沙某知名大酒店招聘保安、公关人员为内容的虚假招聘广告,引诱他人求职。然后,王维、李娟在电话中以面试、交服装费和健康费以及公关经理小费为名,骗取现金。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期间,两人骗取刘某、朱某等29人现金共计29560元。袁建斌杨宜 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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