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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人防工程确权案在京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8:19 法制日报

  本网讯范静 记者李郁 住宅小区居民楼下的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属于谁?这是一个问题。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也曾经对这个问题作过探讨,但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近日,一起人防设施出租引发的纠纷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又引起人防工程的权属之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人防办)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的人防工程出

租给个人,引发了该楼业主的不满,一怒之下,业主们将人防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华清嘉园甲15号楼地下的人防工程所有权确定为他们所有;人防办立即清退人防工程中居住的人员,并向业主返还租金2万元。

  海淀法院东升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这是北京首例人防工程权属纠纷案。

  原告的代理人称,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地下的人防工程的造价,该楼业主的购房款中包括了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故原告应为该楼人防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和所有权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据此,华清嘉园的全体业主应该是本园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人。

  而人防办的代理人则认为,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中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有关法规也规定人防工程的面积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而且相关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人防工程都应为有偿使用,应由人防办收取使用费,人防办行使经营管理权。

  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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