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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托管档案要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08:19 法制日报

  本网讯记者霍仕明 记者从辽宁省沈阳市档案局获悉,沈阳市日前出台《沈阳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社管退休人员档案托管业务活动的机构,由劳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档案托管活动,情节严重的可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如果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社管退休人员”)的档案管理,包括沈阳行政区域内参加了辽宁盛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退休后,与原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以及个体从业人员退休后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

  这些人群的档案管理由各区、县(市)社管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承担。个体退休人员档案保管的程序是:持本人档案和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出具的《个体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书》,向参保区、县(市)社管退休人员档案管理部门进行转递,并与其签订接收人事档案协议书。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后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返回。

  不按规定要求集中管理档案,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无故扣留退休人员档案,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损毁或擅自销毁档案,泄露退休人员档案秘密等行为,均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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